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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4: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研究資料申請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衛企字第1050077505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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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政府資料公開,鼓勵民間
  加值運用本局所有或保管之衛生保健資料,活化政府資料應用,發展
  創新服務應用價值,特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有戶籍之自然人及依據我國法律所
    設立之本國、外國法人,得依本規定向本局申請提供研究資料。
    (二)個人或服務機關(構)申請資料時,申請人應先取得服務機關(
    構)同意,若為碩士生或博士生之研究論文使用,則應由指導教
    授提出申請。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先確認所需資料是否為本局所有或保管。
    (二)申請人應填具研究資料之「研究資料需求申請單」(附件一)、
    「申請資料之研究摘要」(附件二)及「研究資料使用同意書」
    (附件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資料以提供電子檔格式為原則。
五、申請者應遵守事項
    (一)申請者使用資料,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不得侵犯
        個人隱私或藉以辨識資料相關個人或機構身份,亦不得將資料作
        為營利用途。
    (二)申請者使用資料,僅限於其申請用途之使用權,並以單次為限,
        不得以任何方式複製資料檔案,亦不得任意將資料對外發表及提
        供給他人使用,或為辨識個別資料與其他資料進行串連分析,如
        因違反本規定或其他違法或不當使用致損害他人,由申請人自行
        負擔法律責任。
    (三)使用本資料進行研究所得成果,對外發表應註明資料提供者,資
        料如屬於主管機關所保有並應註明主管機關,例如:「本研究計
        畫使用之○○○資料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提供,資料屬於 [主
        管機關] 所有,文中任何闡釋或結論並不代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之立場。」"This study is based in part on data from the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Taoyuan. Copyright of the
        data belongs to ○○○. The interpretation and
        conclusions contained herein do not represent those of
        the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Taoyuan."
    (四)申請者使用資料,於學術期刊或學術研討會發表相關論文者,應
        提供一份抽印(影)本函送本局備查。
    (五)為有效監測資料使用,本資料申請者應於完成學術研究後半年內
        ,函送研究成果報告書面資料一份至本局備查。且於取得申請資
        料日起三年內自行銷毀資料,不得保留備份資料。
    (六)申請者如違反本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應繳回所申請資料
        ,不得保留備份資料。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