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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經濟發展,鼓勵創新
及投資,輔導中小企業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提升產業競爭力,特
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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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中華民國依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
(三)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於本市設有分支機
構者。
(四)本府立案之本市人民團體。
(五)本市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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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經費限輔導或推廣本市產業發展暨辦理會議、展覽、競賽活
動或本市政令宣導工作等相關支出。
(二)補助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或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應,每案補
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但專案簽奉市長核准者不
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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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一)請申請單位應提出申請書、立案證明相關資料及載明下列事項之
計畫書,向本局申請補助:
1、計畫目標。
2、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3、執行時程及進度。
4、計畫效益。
5、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
6、人力配置。
7、經費分配。
8、其他本局規定之事項。
(二)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規定者,本局得
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逾期未補件者,本局不
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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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作業:本局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視計畫
性質及個案需要,以實地訪查方式進行審查,相關計畫書經審查符合
提升產業發展用途並於簽奉核定後函請申請單位據以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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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後或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遇年度終了,
則應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資料文件,送
請本局經費請撥及核銷:
1、成果報告書(含活動照片)及電子檔。
2、經費收支明細表。
3、就本局補助金額部分應檢附原始憑證正本(含支出憑證清冊、黏
貼憑證及支出機關分攤表;單據抬頭之名稱需與受補助者名稱相
同),送本局核銷。
4、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二)案件有特殊原因或屬專案性補助,且補助經費為其經常或臨時支
出之一部者,得先憑申請者之領據,並依計畫經費之執行進度或
比率,分期辦理撥款,申請人應依原定計畫辦理,如未依原定計
畫辦理,應將未辦理項目之補助經費於核銷時繳回本局。
(三)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者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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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規範各補助項目之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
計畫或因故不能行,應函報本局核准。
(二)活動執行期間,本局得派員督導及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三)受補助對象拒絕接受本局督察及考核者,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
為,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追回全部或
部分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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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應遵守之規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
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單位補助案件停止受理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外,已請領之款項
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五)受補助案件之內容及執行,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者,應由
申請人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本局涉訟或應對
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申請人應負責抗辯、支付損害賠償及
有關包括律師服務費在內之一切費用。
(六)申請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於會議、展覽、競賽或活動辦
理前函送保險單及繳費收據影本至本局備查。
(七)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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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得不定時進行抽驗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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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查所附之相關資料如有虛報不實、偽造及違法情形者,除不予補助或
限期繳回外,如情節重大,本局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