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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公共藝術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文影字第111031682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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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美化市容、充實本市藝術資源,並提
    升公共藝術水準,特設桃園市政府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執行、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
        諮詢意見。
  (二)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四)審議公共藝術經費納入基金或專戶事宜。
    (五)審議公共藝術移置或拆除計畫。
    (六)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副市長、秘
    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本府文化局簡
    任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
        藝術行政領域,二人至四人。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環境領
        域,二人至四人。
  (三)其他專業類: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一人
        至三人。
  (四)本府工務局、都市發展局科長以上人員各一人。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每期至少應有三分之ㄧ委
    員為新任。本府各機關兼任人員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每次會議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三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五、本會開會時視業務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或陳述
    意見。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