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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6: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典藏美術品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視字第105000596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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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負有推展美術教育,闡揚民族文
    化,提昇國民藝術素養之使命,為提高典藏水準,確立本局文化學術
  地位,依蒐集及典藏美術品實施計畫,特設置「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典
  藏美術品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審議本局購藏、受贈
  之美術品及保管、維修、減少事宜,並建議作品參考價格。
二、典藏目標:
  (一)在美術史上有承先啟後,或對國內外美術教育有特殊貢獻之美
     術家作品。
  (二)世界藝壇公認或與台灣美術史互為影響之國際名家作品。
  (三)其他國際性具有特殊藝術價值之珍貴作品。
  (四)各類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四、實施要領:
  (一)本會委員由本局敦聘學者、專家七至九人組成之。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本局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二)本會會議依事實需要召開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三)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
     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始作成決議。
五、典藏審議基準:
  (一)作品應符合本局的典藏計畫目標。
  (二)作品必須為真跡。
六、本會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全國性專業展覽之評議委員或評審委員。
  (二)曾任地方性(社教團體)專業展覽之評審委員。
  (三)曾任文藝基金會之評審委員。
  (四)曾任國內著名專業展覽之評審委員及國內甄選委員。
  (五)曾任國內外專業科系教授,並對審議項目具鑑賞能力者。
  (六)對美術作品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並對審議項目具鑑賞能力者
     。
  (七)對美術作品之鑑賞及市場有深入研究並富經驗之評鑑專家。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會委員於受聘期間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害案件,應行迴避,對會議內容並有保密之義
  務。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在年度所列相關預算下支應。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無法令規定者召開會
  議決定之。
十一、本要點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