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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受贈美術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視字第105000596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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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外各界人士捐贈各
  類美術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美術品係指:雕塑、油畫、水墨、膠彩、書法篆刻、水彩
  、版畫、綜合媒材、攝影、設計、工藝、陶藝、裝置藝術、新媒體藝
  術、觀念藝術及其他各類創作品。
三、捐贈美術品者須提具作品清單與圖像,並應填具捐贈作品狀況書及捐
  贈同意書,同意捐贈之美術品,其著作權及所有權均授權本局。捐贈
  者須保證捐贈品之來源及權利無瑕疵,包括無產權糾紛等且無侵害他
  人權利或著作權之情事,如有違反或因本捐贈發生任何爭議,概由捐
  贈者負責處理及負相關責任。
四、捐贈品經本局收受後,依法不得撤銷、撤回該捐贈行為。如經典藏審
  議會審議通過者,列入典藏,並列入財產管理。但未通過者,列入收
  藏或原件返還,捐贈人不得拒絕。
五、捐贈品價格之認定,由本局典藏審議會審定之。為提供典藏委員會審
  議及鑑價參考,捐贈者得提供來源證明、原始交易證明、並盡量於證
  明中註明取得日期及價格成本,或合法鑑價公司評估之作品價格。
六、經典藏審議會審議通過收藏之捐贈品,得由本局視業務需要做各項功
  能之運用與規劃。
七、捐贈者對其捐贈之美術品,事先徵得本局同意,有優先借用權,但僅
  限於非商業性之研究展覽、教育、攝影、文宣印刷等用途。
八、捐贈美術品經審議列入本局典藏者,由本局致送感謝狀,並出具捐贈
  證明予捐贈者。
九、本要點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