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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08: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藏品圖像資料借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視字第105000596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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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全民藝術文化教育,鼓勵
  個人、機關或團體研究、教育及推廣美學藝術,特接受借用典(館)
  藏品(以下簡稱藏品)圖像資料之申請,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藏品圖像是指由本局攝製之藏品照片、正片、幻燈片、錄影帶、
  光碟、數位資料及專輯畫冊、複製畫等。
三、借用本局藏品圖像資料,須以非營利用途為目的。
四、依本要點申請借用時,應於十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敘
  明使用目的及用途,並提出借用標的之清單及藏品編號,經本局核可
  後,不得更改。
  本局審查前項申請時,得請申請人提出必要之口頭或書面說明。
  經本局核可借用者,應於收到核可通知後於規定期間內前來取件,無
  正當理由逾期者,撤銷借用許可。
  借用人取件時,應填妥借用申請單,其取件之相關處理費用,由借用
  人負擔之。                              
五、各類藏品圖像資料均為本局財產,借用期間為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一個月,借用人應於借用期滿三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延期以一
  次為限,逾期者停止提借權利二年。
六、借用本局藏品圖像正片或照片,用作學術性刊物插圖,其使用限制每
  本各以不超過該書圖片總數三分之一,外借同一類正片以不超過本局
  該項藏品之三分之一為原則;但刊物著作內容如以本市之美術作為議
  (論)題及研究者則不受上述限制,該著作發表或出版前應先送交本
  局審查。
七、本局提供之圖像資料僅限該次申請使用,並應符合申請使用目的及用
  途,不得轉借他人或轉作其他目的之用途。如有違反,依著作權法及
  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八、本局提供之圖像資料使用時,須於版圖旁註明著作權人資訊及「桃園
  市政府文化局典藏」,且須於作品基本資料上註明完整之作者姓名及
  作品名稱、年代、材料、尺寸。如有需要,並請就原作做等比放大或
  縮小處理,不得裁切四周或任意改作。
九、本局同意出借之藏品圖像資料,申請人應注意該藏品之著作權歸屬狀
  況,如著作財產權非屬本局之作品,申請人須逕洽著作權人,並簽署
  同意書,載明著作權人授權之範圍及限制,待同意書副本寄達本局後
  ,方可辦理出借手續。
十、本局如遇特殊情事亟須使用出借之藏品圖像資料,或發現借用人違反
  法令規定使用,得隨時取回藏品圖像資料。
十一、未獲本局授權同意或逾越授權範圍而擅自利用本局藏品圖像者,借
   用人應負擔一切民、刑事法律責任。
十二、申請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如因未妥善保管借用圖
   像資料,致發生損壞或遺失之情事者,本局得要求比照市價賠償。
   前項市價,依損壞當時之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計算,如無實際交易價
   格者,依專業單位估定價值計算。
十三、申請借用之各類藏品正片本局如已無存檔或年久耗損不堪使用,需
   重新提件拍攝者,本局得酌收工本費;但基於藏品安全考量無法重
   拍時,本局得拒絕借用之申請。
十四、使用本局出借之圖像資料所衍生之著作,需依下列規定所提供著作
   物份數供本局存檔。
   (一)教學研究:發表之文章至少三份。
   (二)重製發行:
    1、報章書籍雜誌:出版後書籍至少三冊。
    2、日曆、月曆、文書出版:贈存數量=發行數量x2%x(借
      用本局版圖數/全套版圖數)
      贈存品需打印「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字樣,以取代原印製單
      位名稱。
    3、廣告文宣:出版後至少三份。
    4、視聽出版:出版後至少三份。
    5、借用本局圖像資料所衍生之著作,不得含複製畫。
十五、本要點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公布後實施,其修正亦同,如有未盡事
   項,得隨時修訂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