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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6: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養挖字第111009952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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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設施管線:指依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分類之管線。
  (二)圖說資料(以下簡稱圖資):管線機構以全測站(TotalStation
        )法、衛星定位測量( GPS/GNSS  )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
        之測量方法,建立公共設施管線位相關係,並以紙本或數化檔案
        方式呈現者。
  (三)測量精度:指以內政部公布之三等以上衛星控制點或數值航測地
        形圖控制點作為測量基準,其平面及高程之容許誤差。                           
三、圖資建置規範及屬性應符合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相關規定。
四、公共設施管線圖資之電子檔流通格式以 ESRIArcGIS ( shapefile)
    、 MapInfo( tab  )及地理標記語言 GeographyMarkupLanguage(
    GML )為主。但以 AutodeskAutoCADdwg 檔流通時,另須檢附屬性對
    應檔。
五、平面坐標系統應採用 TWD97  或 TWD97  ( 2010 )二度分帶坐標系
    統;高程坐標應採用 TWVD2001 高程控制系統。
六、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由主管機關管理,管線如有新設、更改、遷移及
    廢棄等異動時,管線機構應以 GML  格式製作異動後交換檔,併同完
    工資料上傳至道路挖掘管理系統。
    依前項所建置人、手孔蓋之圖資,測量精度應於二十公分以內,相關
    固定設施物之圖資,測量精度應於五十公分以內。
七、管線機構應自主檢核圖資之正確性,主管機關並得進行一定比例之抽
    查(測),抽查(測)結果如不符測量精度時,應通知管線機構於十
    五日內改正。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當年度抽查(測)結果及
    次一年度抽查(測)比例。
    第一項之抽查(測)比例及流程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八、主管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管線調查作業,管線機構應配合提供竣工圖說
    。
  前項圖說有缺漏、空白或錯誤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管線機構於
  十五日內補正。情況特殊無法補正者,應敘明理由函報主管機關。
九、主管機關得依工程主辦機關或管線機構申請,提供必要之管線圖資。
十、管線圖資未經主管機關授權,不得重製、公開傳輸、編輯、改作、散
  布、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
十一、管線機構施工中如發現未建檔之管線,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知後,應確認管線所屬機構,並通知該管線機
   構於三十日內補正圖資。
   管線圖資未依規定建檔或傳送,致造成施工公安事故者,由該管線
   機構依法負相關法律責任或承擔損失。
十二、因公共工程需辦理公共設施管線新設或遷改作業,公共工程主辦機
   關應函請管線機構於完工後十四日內將異動後圖資上傳道路挖掘管
   理系統,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十三、道路挖掘管理系統中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僅提供參考,使用人引
   用時應辦理現地調查或試挖作業。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