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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2: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共行政役服家庭因素替代役役男分發服役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兵字第1050272459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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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二十一條
    及內政部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桃園市(以
    下簡稱本市)公共行政役服家庭因素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家庭因素
    役男)分發服役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家庭因素役男分發服役作業,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
    定辦理。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及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一)需用機關:內政部負責替代役公共行政役(以下簡稱公共行政役
      )綜合規劃及督導等事項,相關業務由內政部役政署辦理。
    (二)服勤單位:本府負責公共行政役人力需求審查、分發交接、督導
      考核及管理等事項,相關業務由本府民政局辦理。
    (三)服勤處所:負責本府各機關家庭因素役男執行輔助勤務之人力需
      求及管理。
四、服勤處所依現制公務人力、服勤工作規劃及預期效益等,依服勤單位
  年度調查員額需求所定期限,提報下年度人力需求。
五、家庭因素役男分發原則如下:
    (一)服勤單位按家庭因素役男徵集入營順序,於役男專業訓練結訓後
    ,分發距離役男住家六十分鐘以內車程之服勤處所服役。
    (二)中華民國八十二年次以前出生之家庭因素役男(役期為一年),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之家庭因素役男(役期為四個月)
    ,依本要點所定優先順序及分發原則予以分發服勤處所。
    (三)家庭因素役男經分發服勤處所後發生停役,經核定回役時,仍應
    於原服勤處所服勤。
    服勤單位負責接返役男,協調服勤處所辦理役男交接作業,銜接管理
  事宜。
六、設籍本市役男服替代役期間,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要件者,其現役
  需用機關無法調整役男勤務使能返家住宿時,由服勤單位報請內政部
  役政署同意後轉調至本市服役。
    經分發服勤之家庭因素役男,受其照顧之家屬住所遷移距服勤處所超
    過六十分鐘車程之區域、具特殊因難或應勤務需要等原因,經服勤單
    位核准得轉調至適當之服勤處所服勤。
七、服勤單位於每年十月底前函請各服勤處所提出下年度替代役需求計畫
  (如附件),本府各機關應檢具主管機關未向內政部申請相關專長替
  代役人力需求之證明文件,由服勤單位於年度結束前,依分發優先順
  序及需求單位編制、業務量、役男需求數及管理能力等核定分發人數
  ,於下年度各梯次家庭因素役男徵集入營,依序分發。
八、服勤處所分發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府民政局各科室。
    (二)依規定提出需求計畫之區公所及戶政事務所。
    (三)依規定提出需求計畫之本府相關機關。
九、服勤處所人力運用不當或管理不善,查有具體缺失,或相關管理表冊
  未能依限送達,經通知仍未改善等情形,不予分發。 
十、服勤單位得視需要不定期訪視家庭因素役男之服勤狀況,其服勤督訪
  及訪視之實施方式,由服勤單位定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