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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3: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都建施字第105028139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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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市建築物施工期間之公共設施
    ,並執行建築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期間,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其他公共設施。如
    必須損壞時,應先報請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損壞部分,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
三、建築工程承造人應於施工前調查基地四周二十公尺範圍內各項公共設
    施之現況,並繪製現況實測圖(如附圖一,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
    一),必要時得檢附現況照片。
    前項現況實測圖,應於承造人會同監造人向本府申報放樣勘驗時,檢
    附一式二份送本府建築管理處轉請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查核,作為施工
    期間各相關單位之勘查依據。
    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於收受資料後十日內應自行查核完成,如與現況不
    符,應即通知承造人限期改善,如未於期限改善完成者,必要時得通
    知本府建築管理處予以管制;逾期未查核完成者,視為符合。
四、建築物施工期間,各項公共設施維護範圍及標準如下,違者依各目的
    事業主管法規處理:
    (一)維護範圍:承造人應依建築物施工業主負責維護公共設施範圍示
        意圖(如附圖二) 所定範圍維護公共設施 (箱涵除外)。
    (二)維護標準:
         1、施工中如損壞公共設施,承造人仍應維持路面平整(含人行
            道)、排水暢通及路燈照明,且不得有妨礙行人車輛通行之
            情況。
         2、為維護道路環境整潔,避免排水溝渠淤積與污染擴散,承造
            人得於施工出入口通過人行道部分向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申請
            設置斜坡道,並應於路面、人行道或排水溝設置泥水截流收
            集注入基地內沉澱,其設置得選擇路面沖洗泥水收集設施圖
            (如附圖三)所列方式之一或其他防治污染措施,其設置圖
            說得併現況實測圖申請。
         3、為避免工地進出車輛因超載而損壞或污染道路,承造人應僱
            用具有合法車斗之車輛,並禁止放行超載、滲漏、未覆蓋帆
            布或車體輪胎未沖洗潔淨之車輛。
         4、建築物施工期間因施工損壞部分,承造人應依原有公共設施
            修復原則(如附件一)修復各項公共設施。
五、建築工程於面臨道路中設置管線,承造人須於施工前向各管線主管機
    關(構)申請裝設,並報請道路主管機關辦理現場會勘,確認埋設纜
    線管路及五大管線引進管位置及管數,且應於竣工前一併埋設完畢。
    依前項規定申請設置管線,應取得道路主管機關出具辦妥各項管線申
    挖手續、免申挖裝設管線之證明文件或免申挖裝設管線切結書(如附
    件二),並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
六、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應於施工期間列管現況實測資料,並得隨時派員巡
    查承造人對該管公共設施之維護狀況,如有因施工產生損壞而未經核
    准者,應依職權加以取締或告發,必要時並得通知本府建築管理處予
    以管制。
七、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發現公共設施因建築施工受損而認有危害公共安全
    、妨礙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者,應通知承造人限期改善並予列管,承
    造人依限完成改善後應申請複查,複查合格者始得撤銷列管;不合格
    或遲未申請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複查申請書如附件三。
八、建築物施工期間損壞之各項公共設施,應於修復後報請公共設施主管
    機關查核;經公共設施主管機關通知本府建築管理處予以管制者,應
    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查核修復合格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