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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落實單一窗口服務,派駐人員於區公所辦理全功能服務即時發證服
務,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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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方式
一、由總(分)局依負責轄區,分別指派人員(以下簡稱公所駐點人員)派
駐無總、分局所在之8個區公所(大園、龜山、八德、觀音、平鎮、
新屋、龍潭及復興區公所)設置服務櫃臺辦理相關作業,並依實際
情況調整。
二、 105年8月22日起於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先行試辦駐點服務。
三、 其餘7個區公所預計自106年陸續全面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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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服務項目
一、全功能櫃臺即時發證,服務項目如下:
(一)本市及跨縣市申請繳納證明、補發欠稅及當期繳款書、申請課
稅明細表、房屋稅籍證明及契稅證明書。補發繳款書逾期未取
證案件並予延期。
(二)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及所得清單。
二、地方稅稅務法令諮詢。
三、受理地方稅各項申請書(不含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
四、租稅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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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駐點時間
每星期固定星期一、三、五或星期二、四或選擇上、下午,可依實際
情況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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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公所駐點人員之工作流程及工作要領
一、依全功能服務櫃臺作業手冊辦理,每日印製財產清單、績效報表並
將申請書及相關書證攜回,辦理歸檔作業。
二、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
各公所駐點人員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時,應填寫「駐
公所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案件登記表」(如附表一),收取查調費
用並掣發收據交申請人。由公所駐點人員於當日或次一上班日將收
取之查調費用、案件登記表及收據存根,交總、分局出納人員簽收
。
三、地方稅稅務法令諮詢作業
提供民眾對地方稅稅務問題之法令諮詢,公所駐點人員若有疑義,
應與總(分)局主管股長電話聯繫,以迅速解決民眾問題。
四、受理地方稅各項申請書作業
掣發蓋有總(分)局戳章之臨時收據交付申請人,並由公所駐點人員
於當日或次一上班日攜回交所屬總(分)局總收文。
五、服務件數統計作業
為有效評估本項服務措施績效,作為日後檢討指標,公所駐點人員
於每日輪值結束時,印製當日績效統計表【402】並填製以下報表
。
(一)受理服務紀錄表
各公所駐點人員應依每日所受理服務項目填寫服務紀錄表(如
附表二),於次月2日前交回所轄總(分)局以利統計受理件數。
(二)受理各項申請書清單
公所駐點人員受理地方稅各項申請書,應填寫受理各項申請書
清單(如附表三),連同案件裝封,由公所駐點人員於當日或次
一上班日攜回所屬總(分)局,交由各稅聯繫窗口簽收或紀錄總
收文文號後放置專卷備查,保管期限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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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公所駐點人員管理
一、人員派駐:
(一)人員輪調方式:由所轄總局服務科及分局服務行政股負責,可
採固定駐點,定期輪派或按日輪派之方式。
(二)人力配置:各公所以派駐1人為原則,再視業務量,適時檢討
調整。
二、差勤管理:
(一)出勤:
1.採固定駐點、定期輪派方式:
公所駐點人員於各公所刷卡或按指紋者,由各公所按月將出
勤資料送本局人事室,或辦理線上簽到退作業,上班時間以
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為原則,或依各
公所上班時間為準。
2.採按日輪派方式:由約僱、編制內人員輪值,於本局差勤管
理系統以公差方式登錄。
(二)差假:公所駐點人員請假時應至本局差勤管理系統辦理請假手
續後,並電話確認之。
(三)代理:公所駐點人員請假期間,總局由服務科,分局由服務行
政股人員輪流代理。
三、公所駐點人員值勤時間:配合駐點公所之作業時間或相關便民服務
措施(如中午不打烊),但如僅派駐1人時,協調中午免予輪值。
四、公所駐點人員值勤駐點應配戴本局識別證、自然人憑證並攜帶職名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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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聯繫事項:
一、總局由服務科服務股、分局由服務行政股股長為聯繫窗口,迅速解
決公所駐點人員待處理事項。
二、資訊科指定機器操作股股長為聯繫窗口:
(一)隨時維護本局配置各公所資訊設備及故障之排除。
(二)公所駐點人員及代理人之使用環境及系統權限之設定。
三、線路異常無法即時處理之因應方式:由公所駐點人員電話聯繫所屬
總、分局全功能服務櫃臺人員,協助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傳送給
公所駐點人員後,列印交予申請人,或以預約取件方式辦理,並立
即與資訊科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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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其他:
一、每日值勤結束,請將各式服務章戳、債權人查調債務人收據本等,
收至可上鎖之抽屜。
二、遇緊急情況,公所駐點人員可洽請公所人員協助,並立即與所轄總
(分)局主辦股長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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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公所駐點人員應遵循本局及各公所資訊安全及稅捐保密相關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