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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本局所屬機
關會計檔案(以下簡稱會計檔案)之銷毀建立一致性規範,依據會計法
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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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會計檔案係指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
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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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檔案自總決算公布日起算 10 年後,經本局與審計部桃園市審計
處(以下簡稱審計處)及檔案管理局等相關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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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所屬各機關會計檔案之銷毀,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如附件 1 流
程圖):
(一)編製銷毀清冊 2 份(如附件 2 格式)並報送本局會計室同
意後,由本局函轉審計處。
(二)經審計處函復同意銷毀後,由本局會計室將審計處同意銷毀公
文函轉申請機關。
(三)申請機關接獲同意銷毀函後,制定銷毀計畫、銷毀之檔案目錄
(如附件 3 格式)及檢附本局及審計處銷毀同意函影本,陳
報本局秘書室審核後,函轉文化局檢選並核轉本府秘書處送檔
案管理局。
(四)經檔案管理局函復同意銷毀後,自行依規定擇期辦理銷毀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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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檔案銷毀目錄倂同核准文件,應永久保存並列入交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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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報本局函轉審計處審核之公文應敘明事項
如下:
(一)會計檔案遺失、損毀原因。
(二)會計檔案保管人員有無過失。
(三)對於公款是否遭受損害。
(四)依會計年度列報遺失、損毀之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
及重要備查簿等會計檔案清冊。
(五)檢附相關文件或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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