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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學校)請託關說事件之登錄與查察作業,符合透明化及登錄標
準化,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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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規範對象為服務於本府各機關學校,受有薪俸之人員及代表政
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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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
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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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行為,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
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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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學校,其首長應指定專責
登錄人員。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
向本府政風處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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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學校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至上
級機關政風機構,本府一級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逕送本府政風處,
經本府政風處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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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政風處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料,應辦理抽查。
前項抽查作業,得請相關機關配合查察,以釐清相關事實。如發現有
疑涉貪瀆不法之情形者,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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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學校登錄之請託關說資料,經篩選分析,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
件者,應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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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二點之規範對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
予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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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
屬實者,各機關學校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前點及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政務人員,得視其情節輕重,移送監察院審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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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學校處理請託關說之獎懲處理原則,準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會同法務部訂定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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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政風處應按季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
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公開於資訊網路。
依本要點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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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請託關說事件登錄標準格式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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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學校應加強宣導有關禁止請託關說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