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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所屬戶政事務所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主管人員平調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桃民人字第1110001589號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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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所屬機關薦任第七職等以下
    主管人員出缺職務派補作業一致,並維護局屬人員請調權益,特訂定
    本原則。
二、本局所屬機關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主管人員(秘書、課長)職務出缺,
  為應業務需要,得由同職務列等人員提出平調申請,遞遺職缺再行辦
  理甄補事宜,平調申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順位
     1、 第一順位人員:任現職滿一年以上人員提出申請。
          2、 第二順位人員:完成第一順位人員申請平調作業後,得視
              實際需要,由任現職未滿一年人員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有數人時,以下列評分項目總分高低作為優先調任依據
     :
     1、 服務年資:以最後服務機關同職務列等年資計分。
          2、 考績:以最後服務機關同職務列等最近5年考績計分。
          3、 獎懲:以最後服務機關同職務列等最近5年獎懲計分。
    (三)申請人有數人且總積分相同時,依序以服務年資、考績、獎懲
     分數作為評比項目,以該項分數較高者優先調任。
  (四)任現職滿一年以上,係指申請人於最後服務機關擔任與擬調任
     職務為同一職務列等之職務服務滿 1  年以上而言,例如甲機
          關課長於甲機關之經歷為 95 年 6  月 4  日起擔任戶籍員、
           97 年 5  月 4  日起擔任課員、 98 年 6  月 5  日起調陞
          行政課課長、 99 年 6  月 4  日調任登記課課長、 101  年
           3  月 2  日調任資料課課長,則年資之計算以 98 年 6  月
           5  日起計算。
  (五)留職停薪期間之服務年資扣除不予採計。
三、本原則不適用於各機關課長職務之內部平調作業。
四、本局所屬機關秘書、課長職務出缺時,本局將依本原則主動通知各機
    關辦理符合資格人員辦理平調申請作業,擬請調人員請至本局網站(
  人事室)下載請調申請書,依程序層送本局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