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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6: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網站維護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桃民秘字第110000251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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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本局網
  站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強化網頁管理正確性與即時性,提升為民服務
  績效,特依據「桃園市政府網站評核作業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府入口網及本局以民眾為服務對象之網站及業務
  主題網或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網站)。
三、網站維護業務權責分工:
    (一)本府入口網:各科室。
    (二)本局局網:各科室。
    (三)業務主題網或資訊系統:各主管科室。
四、各科室置網頁維護專責人員至少一人,由各科室指派專人負責,並填
    寫「共通網站管理維運平台權限申請單」(附件 1  ),經機關首長
    核章後,送秘書室網站管理人員;人員異動時亦同,並應辦理網頁維
    護管理工作交接。
五、為維持網頁資訊之時效性,網頁資料應隨時維護更新,並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網站架構:有增、刪,或重行調整之需要時,應簽請核准後再行
        辦理。
    (二)網頁內容:各科室主管網頁資料,如須新增、修改、下架時,應
        填寫網頁維護申請表(附件 2  ),陳核科室主管核准後辦理。
    (三)網頁內容應定期更新,並標示更新日期及截止日期,具時效性者
    應及時更新。
    (四)網頁標題與內容應一致,且圖像、聲音、影片皆須含有適當說明
        文字。
    (五)網站中提供下載之各類可供編輯之文件,須以開放檔案格式為主
        。如提供非開放檔案格式之文件,須於同一頁面中同時提供該檔
        案之開日放檔案格式版本;如提供不可編輯之文件下載,須以PD
        F格式為主。
六、各科室每月應檢視網站 2  次,並於每月 5  日前填具網頁維運自評
    表(附件 3  ),陳核科室主管後,送秘書室彙辦;如檢視資料有誤
    須更新,依前述資料維護方式辧理。
七、秘書室網站管理人員應不定期檢視網站內容,如網頁內容有誤、檔案
    格式不符、過期資訊、連結失效等,開立網頁更正通知單(附件 4 
  ),陳核機關首長後,送主管科室限期改善,並於完成改善時,將更
    正通知單陳核機關首長後送回秘書室彙辦。
八、本局於每年 2  月底前,統計前一年度各科網頁維護績效及更正通知
    案件數量,評分最高者,得簽請獎勵相關人員敘獎一次,至多以三名
    為限;評分最低者,研提書面改善報告。但評分最高者,倘經本府資
    訊科技局抽核網頁更正在案者,則當年度不敘獎。
九、本局科室網頁維護人員對於網站相關個人資料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定。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更正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