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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2: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演字第112001600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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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表演藝術展演水準,鼓勵
  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表演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三)非設籍本市之表演工作者,與非本市立案之團體、法人,具國內
        外展演機構、藝術節或其他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演出事蹟者。
    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之團體、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學
    校、公司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演出活動於本市辦理為原則。但演出活動為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
    館、桃園光影文化館及本局演藝廳者,另依該場館節目審查辦理,不
    在本補助範疇內。
    設籍本市之表演工作者及本市立案之團體、法人,其演出活動辦理場
    所於國家級展演場地(如兩廳院、國家歌劇院、衛武營等)者,以及
    經本局遴選推薦至其他縣市交流者,不受前項限制,由本局視個案情
    形審查予以補助。
    前二項演出活動以有助於提升本市藝文水準之音樂、戲劇(曲)、舞
    蹈、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相關活動為限。
四、本要點補助金額,個人以每案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團體、法人以
    每案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但經專案評估並簽奉核准者,不在此
    限。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
    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佈置費及其他
    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
    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六、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九
        月三十日收件。
    (二)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三月一日至三
        月三十一日收件。
    前項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或新增,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本局另得視需要依專案辦理者,不受前二項收件期間及方式之限制。
七、本要點申請方式包含郵寄申請、線上申請及臨櫃(擇一申請即可)。
    申請所需檢附文件如下:
    (一)郵寄申請:
         1、補助申請表正本一份。
         2、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一份。個人申請者免附立案證書。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揭露表正本一份。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者,免填揭露表。
         4、兩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光碟。
         5、申請階段自主檢核表
    (二)線上申請(於「桃園網路 e  指通」網站進行申請並上傳以下兩
        個檔案):
         1、補助申請表(已蓋章用印並包含負責人或個人身分證照片)
            :彩色掃描 PDF  檔一份。如欲另行檢附計畫書,請附於申
            請表之後。
         2、附件:
           (1)團體立案證書。個人申請者免附立案證書。
           (2)用印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者,免填揭露表。
           (3)兩年內演出之影音檔案資料,以可點選連結或 QR Code
              提供可下載檔案之雲端連結。
           (4)以上附件集結成同一 PDF  檔一份。
           (5)申請階段自主檢核表
    (三)臨櫃(所需檢附文件同郵寄申請方式)。
    前項檢附文件,無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還。
 
八、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二案。同一補助案申請者僅得以個人或團體
    名義擇一申請,如有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時,應予註明。
    經本局遴選推薦至其他縣市交流者,以及配合本市府或本局大型活動
    者,不受上述次數限制。
九、審查程序及補助方向:
    (一)初審:
      1、初審由本局就團隊所送申請文件依本要點規定進行書面資格
            審查。
         2、團隊所檢送文件資料如有短缺情形得補正,得由本局以書面
            、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始不予受理
            。
         3、本局將通過初審之團隊資料連同初審意見摘要提送複審。
    (二)複審:由本局遴選表演藝術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辦理複審。審查
        補助重點如下:
         1、提升本市藝文風氣或文化水準。
         2、連結本市文化脈絡,發揮地方文史特色。
         3、結合本市重要節慶,或經本局認定具地方文化特色者。
         4、計劃書內容之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
         5、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審查。
    (三)審查結果公告: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申請者
        。
十、受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送以下文件至本局辦
    理結報及核銷:
    (一)補助成果報告書(包含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基本資料表、計畫
        成效表、收支對照表、支出與收入明細表、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演出照片、跨行通匯廠商同意書、收據、扣繳歸戶證明支出機
        關分攤表等文件)。
    (二)原始支出憑證正本(黏貼於成果報告書中)。
    (三)核銷階段自主檢核表。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送前
    項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
    局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跨年度執行者,其核銷作業由本局另案簽約辦理。
    案件經費執行成效不佳未達七成者,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本局得依比例調降補助經費額度
    或撤銷補助。
    獲補助對象之單位或個人,皆須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十一、本要點補助款,由本局核銷後一次撥付予各受補助者。
      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為撥付依據,如有不足核定
      補助金額部分將不予撥付。另,原始支出憑證將於本局完成核銷作
      業後,返還予受補助對象自行留存,受補助對象不得再以同一原始
      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進行核銷。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法人、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
      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符合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十二、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補助案件執
      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三、經核定之補助案件如有變更(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場地、演出
      內容等)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先函報本局核備,經本局
      同意後始得變更,變更次數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
      上述變更如涉及演出主要部分(如演出者、曲目、劇目、舞碼等)
   ,本局得另行審核,必要時得酌減補助金額。
十四、補助案件相關文宣資料(含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註明本局為協辦機
   關;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
   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十五、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
   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六、執行補助案件所得之文件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但桃園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得基於業務需要無償使用之。
十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
      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
          知本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
      法令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