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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0: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婦托字第113000322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婦幼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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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民眾生育,提高生育率,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婦幼發展局及本市各區戶
    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市各戶所)。
    依本要點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津貼發放及系統建檔等相關事項,
    由本市各戶所辦理。
三、新生兒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法定代理人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
    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一)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
    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出生之申請人,設籍本市達
    十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
    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
    前二項設籍本市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
    生之日止。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
    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本要點津貼申
    請資格。
    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
    申請者,得由同戶籍之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四、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前出生,經審核符合前
    點資格者,每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三萬元;為雙胞胎者,每名發放新
    臺幣三萬五千元;為三胞胎以上者,每名發放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後出生,經審核符合前
    點資格者,第一名子女發放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子女發放新臺幣四
    萬元、第三名以上子女發放新臺幣五萬元;為多胞胎者,每名額外補
    助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方式,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
    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五、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
    件,持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新生兒法定代理人之金融機構存
    摺封面影本,向本市各戶所提出申請。
    前項之申請人得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受託人應持前項應備文件、
    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辦理。
六、申請人申請本要點津貼時,應與新生兒之共同法定代理人自行協商本
    要點津貼受款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協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由本府婦幼發展局指定本要點津貼受款人:
    (一)家庭暴力。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
        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四)入獄服刑、因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其他經本府婦幼發展局認定有特殊情形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放津貼;已領取津貼者,應予追繳:
    (一)不符第三點所定資格。
    (二)未檢具或拒絕提供申請應備資料及文件。
    (三)以詐術、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提出申請或領取津貼。
    (四)提出申請逾第五點第一項所定期限。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
        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在此限。
    (五)重複申領。
八、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婦幼發展局另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婦幼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