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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民教育輔導團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督字第1040068150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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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及強化桃園市國民中小學
  課程發展及教學輔導,落實課程政策,有效提升國民教育品質,特設
  置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團之工作目標:
  (一)協助落實課程與教學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二)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提升國民教育品質。
  (三)建立各學習領域教材資源,豐富教師教學內容。
  (四)輔導教師積極研究進修,鼓勵創新,發揮教育功能。
  (五)激勵教師服務熱忱,解答教學疑惑,增進教學效果。
三、本團採任務編組,組織如下:
  (一)團長: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團務。
  (二)副團長:由本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襄理團務。
  (三)執行秘書:由團長指派專人兼任。
  (四)輔導委員:由團長指派專人兼任。
  (五)總召組正、副召集人:由團長遴聘國民中小學校長兼任。
  (六)課程督學:由團長指派具備課程專業領導能力之教育人員擔任。
  (七)團務幹事:得調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擔任。
  (八)正、副召集人:由國民中小學校長兼任。
  (九)專、兼任輔導員:由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
  (十)本局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退休校長擔任諮詢顧問。
四、本團運作方式:
  (一)定期召開團務工作會議,訂定工作計畫及工作執行績效。
  (二)各輔導小組召集學校規劃各小組工作,輔導方式如下:
      1、團體輔導:專題演講、研討、教學演示、成長團體、各校領
            域召集人會議、通訊輔導、參訪、實作研習、工作及教學研
            究心得分享等。
      2、個別輔導:教學諮詢輔導、診斷、示範、座談等。
      3、專案研究:除輔導員本身進行教育相關研究,並輔導學校教
            師進行校本課程或教學研究。
  (三)到校服務宣導課程政策,瞭解各校推行現況及困難,研擬解決策
    略,協助辦理各項課程發展與精進教學之相關事宜。
  (四)到校輔導以教學觀摩、相互研究、交換意見、分享心得及共同參
    與等多種方式進行,增進教學輔導效果,推展學習型組織之概念
    ,提升教育品質。
  (五)建立教學資源網路,提供教學資源,進行研究、經驗分享、教學
    諮詢及交流平臺,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建立學習社群。
五、本團團員遴聘及培訓:
  (一)各輔導員以具備三年以上實際教學經驗之現職合格教師資格為原
    則。
  (二)執行秘書、輔導委員、總召組正副召集人、課程督學、團務幹事
    、各輔導小組正副召集人、專任輔導員、兼任輔導員由本局遴聘
    ,並頒發聘書。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並得視各類人員表現
    情形予以續聘。
  (三)本局辦理各領域輔導員專業成長研習,並派員參加教育部定期辦
    理之中央層級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課程。
  (四)新進團員需參加新進團員研習,促進團員了解職責任務。
  (五)為建立教學輔導及專業領域知識連結,促使團員更加貼近教學現
    場和自我反省,團員需參加本府辦理之相關專業研習課程。
六、本團團員權利義務:
  (一)課程督學、團務幹事及專任輔導員等,得全時公假支援方式從事
    輔導團工作,其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教師授課。
  (二)專任輔導員得全時公假支援輔導團工作,惟應維持每週返校授課
    二至四節。部分時間公假支援輔導員,每週固定減授課節數至少
    二至六節為原則(本局得採總量管制彈性調整),參與輔導團團
    務運作。
  (三)課程督學、團務幹事等人員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規定比
    照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辦理。全時公假支援之專任輔導員倘依教
    育局規定寒暑假需到勤者,亦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四)輔導團團員服務績效優良且任滿一年者,並通過年度考核,由本
    局於年度結束時,從優獎勵。
  (五)擔任課程督學、團務幹事、輔導團員參加學校候用校長、候用主
    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其年資得比照本市學校兼行政
    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或酌予加分。
七、本團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及教育部專款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