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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秘字第1090315153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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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申
  訴案件之評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規定,
  設置桃園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兼任,並置委員十五人至
  二十一人,由本府遴聘教育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本府教育局代表、
  本市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各級學校教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
  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額三分之
  一以上。
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各類委員代表因故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出缺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視申訴案之實際需要召開,另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歷次會議議決結果,得由
  本會委員輪流撰寫評議決定書。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
  ,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
  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本會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本會請假,未經請假而
  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於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