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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8: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學校超額工友移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秘字第1050243547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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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
  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由本局移撥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超額
  工友,發揮人力效能,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於每年十一月依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工友員額設置基準核定各校工
  友數,學校現有工友數超過核定數者為工友超額學校,學校應依本要
  點提報超額工友移撥人員。
三、工友超額學校提報之工友移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移撥
  :
  (一)預計於次年一月一日起二年內屆齡退休。
  (二)其他特殊理由專案報本局核准。
四、各校檢討提報超額工友移撥人員原則如下:
  (一)各校先行協調,以自願者優先,若無法協調出結果,得以抽籤方
    式決定,並經各校校長核定後,報本局辦理移撥作業。
  (二)已配合移撥作業調動未滿三年者,除當事人自願以外,學校應排
    除其再次列為超額移撥人員名單。
五、工友超額學校校長、總務人員應於期限內填製超額工友移撥人員名冊
  函報本局。超額工友拒填移撥積分表(如附表)者,本局得逕予調動
  ,不得異議。
六、本局辦理超額工友移撥作業,以積分最高之超額工友移撥人員優先選
  填學校順序;積分相同者,以學校超額人數最多者優先;學校超額人
  數相同者,以已婚女性優先。
七、經移撥作業完成調校服務之工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調動,拒絕調
  動者,本局得依法資遣。工友移撥調動後仍維持原有一切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