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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0003531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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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
  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資
  賦優異學生。
三、縮短修業年限適用學習領域:
    (一)國民小學教育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之相關學
        科。
    (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及
        科技領域之相關學科。
四、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下簡稱免
    修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五、學校應依據本要點設立資賦優異教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資優小組)
  訂定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並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以為鑑定之依據。
六、資優小組之組成,由校長指定處室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應包含特教
  組長或資優教育業務承辦人、教學組長、教師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
  專家學者及家長代表。
  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高一層
  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校代表為資優小組成員。
七、學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學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周內上
        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二)由學生、家長、監護人、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
        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自薦或推薦,上學期於十一月三十日前,下
        學期於四月三十日前,由學生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向學校提出
        申請。
    (三)組成縮短修業年限資優小組,對申請學生進行評量作業。
    (四)學校召開特推會審議評量結果。
    (五)學生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或全部學科加速,經特推會審
        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五月十五日
        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府教
        育局備查後辦理。
    (六)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者,
        上學期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五月十五日前檢具學習
        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記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局,提桃園市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
    (七)申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部分學科跳級者,如修
        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比照前款全部學科跳級辦
        理報本府教育局審議相關事宜。
八、學校辦理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之鑑定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
    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
    動情形、課外學習活動安排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三)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
    期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學校參酌現行課
    程標準(綱要)之學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學科(學習領域)
    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五)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
    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特殊表現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績特別
            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
            體資料者。
九、學校通過縮短修業年限鑑定之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協調任課教師及
  其家長或監護人,共同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十、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學習方式編撰,其內容包含學
  生基本資料、鑑定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課程設計、加深
  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具體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之追蹤輔導紀錄、
  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十一、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
   家長自行負擔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
   及社會經濟文化不利之資優學生,得專案報本府教育局申請補助。
十二、學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應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
   並加強與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
   研究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如適應困難情況仍無法改善
   ,學校應輔導該生回原年級(原校或原班)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十三、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優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
   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其入學方式,依普通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十四、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如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
   程銜接者,得向本府教育局申請專案協調與安排之。
十五、各級學校資賦優異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