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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8: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002416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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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
    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績效評核,使專任專業輔導
    人員(以下簡稱專輔人員)之工作績效評核有所依循,以提升專輔人
    員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輔人員之考核類別如下:
  (一)年終考核:專輔人員任職至年終無論是否屆滿一年者,均應予考
    核。專輔人員之年終初核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辦理,報本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複核。教育局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辦理專輔人員績效評核。
  (二)平時考核:每年四月、八月、十二月考核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
    之重要依據,並報教育局複核。
  (三)專案考核:於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之。
三、專輔人員之考核程序如下:
  (一)桃園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初核:
      1、督導人員:由輔諮中心主任進行初核。
      2、駐區專輔人員:由輔諮中心主任暨督導群進行初核。
      3、駐站專輔人員:由輔諮中心主任、督導群暨駐站學校初核;
            輔諮中心主任及督導群之考評占百分之七十、駐站學校之考
            評占百分之三十。
  (二)教育局複核。
四、專輔人員之考核項目如下:
  (一)督導人員:
      1、工作占百分之五十(時效、品質、方法、勤勉、溝通、創造
            思考、團隊合作及督導技能)。
      2、操行占百分之三十(忠誠、專業倫理及品德)。
      3、才能占百分之十(專業度及潛力)。
      4、學識占百分之十(學識及服務)。
  (二)專輔人員:
      1、工作占百分之五十(時效、品質、方法、勤勉、溝通、創造
            思考及團隊合作)。
      2、操行占百分之三十(忠誠、專業倫理及品德)。
      3、才能占百分之十(專業度及潛力)。
      4、學識占百分之十(學識及服務)。
五、專輔人員之平時考核與專案考核分別依以下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及記
    大過,於年終考核時,併計考核增減總分。
  (二)專案考核:於有重大功過或特殊情事時,隨時辦理;其獎懲依下
    列規定:
      1、一次記一大功者,列入次年度優先續聘。
      2、一次記一大過者或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以解聘。
       (1)怠誤公務或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
       (2)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3)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4)曠職連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前項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六、專輔人員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
    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