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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7: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助字第1050306478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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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
    事項,有效管理及運用民間資源,籌募救助經費,辦理社會福利及救
    助事業,發揮救助功能,改善貧困民眾生活,特設置桃園市政府社會
    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三、本專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四、本府為管理及運用本專戶,特設桃園市政府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年度運用方針、各申請計畫審議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管理及收支結算事項。
    (五)其他經本會委員提請審議事項。
五、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民政局、財政局及原住民族行政局代表各一人。
    (二)區公所代表二人
    (三)捐款人代表二人。
    (四)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代表二人。
    (五)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
    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對具有利害關係事項,應自行迴避。
    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之行政事務由本府社會局辦理之。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專戶之來源如下:
    (一)勸募所得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為本專戶之本金,僅得運用其孳息。
十、本專戶之用途如下:
    (一)生活扶助。
    (二)醫療補助。
    (三)急難救助。
    (四)災害救助。
    (五)捐款人指定專款專用項目。
    (六)其他有關社會福利及救助事業。
    (七)本會及辦理本專戶業務所需行政費用。
    前項第七款行政費用,本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以百分
    之八為限;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
十一、本專戶之勸募,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專戶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專戶之會計年度,以政府會計年度為準;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
      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三個月徵信並公告之
      。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