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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6: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眷村文化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發字第104001052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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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桃園市眷村文化傳承、創
  新與推廣,特設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眷村文化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乃就下列眷村文化發展事項提供諮詢意見及建議:
  (一)發展政策基本原則及計畫方向之擬訂。
  (二)資源之保存維護、調查研究及規劃運用。
  (三)空間活化與館舍營運。
  (四)節慶活動之辦理。
  (五)特色之行銷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擔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相關領域學者、
  專家及社會人士遴聘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局
  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五、本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得視案件諮詢需要,指定個別委員偕同業務相關人員組成專案小
  組現場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