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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桃園市眷村文化傳承、創
新與推廣,特設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眷村文化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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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乃就下列眷村文化發展事項提供諮詢意見及建議:
(一)發展政策基本原則及計畫方向之擬訂。
(二)資源之保存維護、調查研究及規劃運用。
(三)空間活化與館舍營運。
(四)節慶活動之辦理。
(五)特色之行銷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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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擔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相關領域學者、
專家及社會人士遴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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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局
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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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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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得視案件諮詢需要,指定個別委員偕同業務相關人員組成專案小
組現場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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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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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