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1: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1040131681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特依據家庭教育法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擬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分別聘(
  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社會局、衛生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四人。
  (二)推廣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代表二人。
  (三)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四)學校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事務;並指定家庭教育中心人員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
  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
  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函請各權責單位辦理。
  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