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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特依據家庭教育法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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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擬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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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分別聘(
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社會局、衛生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四人。
(二)推廣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代表二人。
(三)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四)學校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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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事務;並指定家庭教育中心人員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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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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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
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
會議發言及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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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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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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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函請各權責單位辦理。
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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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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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