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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7: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1040123494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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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全面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各校)學生家庭生活知能,強化其正確家庭價值觀,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校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之內容如下:
  (一)提升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
    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家庭資源與管
    理教育之內涵。
  (二)增進家庭親子互動關係、親子共同學習成長之信念,促進家庭和
    諧氣氛。
  (三)增進學生對家庭資源認識、居家生活安排、休閒生活規劃之學習
    ,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三、各校應組成或設置家庭教育推動小組,整合推動學校及性別平等之家
  庭教育工作。
四、各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五、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規劃原則如下:
  (一)共同參與: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根據學校不同需求及辦學特色
    ,討論選擇學校施行之課程主題及進行方式,由教務(導)處主
    要統籌,其他處室協同執行,全校教職員工共同負責,並載明於
    學校課程計畫及行事曆。
  (二)廣徵意見:廣徵教師、家長、學生、以及社區人士意見,瞭解其
    需求,並參考教育部、本市及其他縣市出版之家庭教育課程教案
    參考彙編,作為學校安排家庭教育課程設計依據。
  (三)適性推展:為使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達最大成效,實施方式宜多
    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目標,並以學生經驗為出發點,因學生
    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之不同而規劃不同主題,
    以適應家庭生命週期發展需求。
  (四)善用資源:善用學生家長委員會、家長志工團、駐校社工師、青
    少年輔導、或社會教育機構等社會資源,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
    動。
  (五)親師合作:學校應會同家長會推展親職教育,並用各種方式鼓勵
    家長踴躍參加,以同步推展家庭終身學習概念,增進家庭教育課
    程及活動成效。
六、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方式如下:
  (一)演講:邀請家庭教育領域學者專家蒞校演講或校內人員擔任。
  (二)座談:議題討論、深度對話及經驗分享。
  (三)辯論:利用議題正反意見論證,澄清問題。
  (四)讀書會:利用短文、繪本、書籍等文字媒介進行閱讀討論與分享
    。
  (五)影片賞析:利用電影、紀錄片等視訊媒介進行觀後感討論與分享
    。
  (六)角色扮演:利用特殊議題以進行困境解決、家庭角色易位之演示
    活動。
  (七)參觀活動:家庭教育機構或社會資源機構參觀。
  (八)親子活動:親子營、親子郊遊、親子共學時間,或配合學校或社
    區節慶舉辦聯誼會,並邀請家長參加。
  (九)家庭教育日:由學校結合社區資源舉辦「家庭教育日」活動,推
    廣家庭教育之相關理念。
  (十)其他方式: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成長團體等。
七、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時間如下:
  (一)國小部分:晨間時間、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學習
    時間、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
  (二)國中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學習時間、家長
    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三)高中職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家長會活動或學校
    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八、各校規劃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參考大綱如附錄一。
九、考核及獎勵
  (一)學校自評: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時,配合課程計畫實施自我評鑑
    。
  (二)本市考核:本府得視實際需要,組成考核小組,進行實地或線上
    考核,經考核成效良好之學校予以獎勵。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及各校編列年度預算或由相關
  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