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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小字第1040048529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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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依教育部補
  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設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
  展評鑑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
  (二)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
  (三)辦理輔導及考評實施成效。
  (四)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相關工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任之:
  (一)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
  (二)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
  (三)教育行政人員二名:由本府教育局業務單位主管及督學一名兼任
    ,並由業務單位主管兼任本會執行秘書。
  (四)校長協會代表二名:由本市校長協會推薦,本府擇聘之。
  (五)地方教師會代表二名:由本市教師會推薦,本府擇聘之。
  (六)家長團體代表二名:由本市家長團體推薦,本府擇聘之。
  (七)學者專家二名:由本府教育局推薦,本府擇聘之。
  (八)教師代表五名:由本府教育局或本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輔導群推
    薦,本府擇聘之。
  前項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