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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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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市國民小學之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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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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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長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由導
師兼任之。
組長由導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依兼任組長授課節數減授二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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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並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
需求商請教師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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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市國民小學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學校課程
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
課節數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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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班教師及輔導教師之授課依其相關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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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市國民小學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
會議通過後,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