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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小字第112015904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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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市國民小學之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
三、本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
四、組長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由導
  師兼任之。
  組長由導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依兼任組長授課節數減授二節。
五、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並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
  需求商請教師協助。
六、本市國民小學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學校課程
    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
    課節數之限制。
七、特殊班教師及輔導教師之授課依其相關規定處理。
八、本市國民小學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
    會議通過後,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