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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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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因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病假(含生理假)、休假及補(休
)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課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合格教師
代理(課)或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其應支
給代理(課)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每學年請事假超過七日或病
假連續三日以上者,得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
,並核支代理(課)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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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因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或器官
捐贈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
),並核支代理(課)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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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公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
),得核支代理(課)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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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
排合格人員代理(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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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學校安排合格人員代理。
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者,依教師兼
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天數,在不重
領不兼領原則下,由學校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代理未滿 1 日部分
,不計入實際代理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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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順序之現
職人員代理。
代理人連續代理十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國民中學得按被代理人
授課時數排課,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代
理(課)費用,超出授課時數者改發兼課鐘點費;國民小學得按被代
理人授課時數減課,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
支代理(課)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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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