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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2: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040170836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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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教師因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病假(含生理假)、休假及補(休
  )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課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合格教師
  代理(課)或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其應支
  給代理(課)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每學年請事假超過七日或病
  假連續三日以上者,得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
  ,並核支代理(課)費用。
三、教師因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或器官
  捐贈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
  ),並核支代理(課)鐘點費。
四、教師公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
  ),得核支代理(課)費用。
五、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
  排合格人員代理(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六、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學校安排合格人員代理。
  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者,依教師兼
  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天數,在不重
  領不兼領原則下,由學校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代理未滿 1  日部分
  ,不計入實際代理天數。
七、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順序之現
  職人員代理。
  代理人連續代理十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國民中學得按被代理人
  授課時數排課,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代
  理(課)費用,超出授課時數者改發兼課鐘點費;國民小學得按被代
  理人授課時數減課,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
  支代理(課)費用。
八、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