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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1: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050110538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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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
  稱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調整作業,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
  訂定本原則。
二、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學生應依劃分之學區,前往入學學校報到;各
  學區之入學對象為設籍並有居住事實於本學區者。
三、國民中小學學區,由本府依據人口、交通、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
  校分布情形,分為下列二種:
  (一)基本學區:某一區或里、鄰為一校之專屬學區。
  (二)自由學區:劃定某一區或里、鄰同時為二校以上之學區,學區內
    之學生得依其意願選擇就讀學校。
四、學區劃分原則訂定如下:
  (一)以各校學生上下學交通因素為考量,亦即以交通動線及距離遠近
    為依據,國小以三公里為原則,國中學區以五公里為原則。
  (二)以里、鄰別劃分學區應兼顧交通安全,以交通幹線為參考。
  (三)行政區域調整,新增之里鄰,依原里鄰劃分學區。
  (三)學區應以穩定為宜,但如有新設學校、新社區成立、行政區域調
    整,或其他突發致使原學區劃分顯與實際情形不符之情事發生時
    ,本府得命區公所召開學區劃分協調會提出學區劃分建議案。
  (四)總量管制學校於學區調整時,不得增列學區,如有自由學區得優
    先檢討,另鄰近如有新校設立,應視實際通學動線研議調整學區
    至新設學校就讀
  (五)連續三年實施總量管制學校應考量未來就學人數及通學動線等,
    評估調整學區至鄰校之可行性。
  (六)偏遠地區、學生數偏低之學校,得開放為自由學區。
  (七)為穩定師資及學生來源,劃分學區以基本學區為主,除特殊情況
    外,應避免劃設自由學區。
五、學區劃分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校及區公所得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報學區劃分建議案。
  (二)區公所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召開學區劃分協調會,學區劃分協調
    會成員應包含區公所有關人員、各國中小及家長會代表、里長、
    民意代表等。
  (三)學區劃分建議案經區公所開會協商,評估學區附近社區之學生數
    、交通狀況、學校容量等因素後,認有調整之必要時,經會議決
    議後,每年十一月底前送本府核定。
  (四)本府每年十二月底前核定國中小學區劃分表,並得召開學區劃分
    及調整審議小組,其人員組成及作業程序,由本府定之。
六、本府為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設置學區劃分及調整審議小組
  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各成員由本府教育局就下列
  人員派兼或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國中小校長代表六人。
  (三)桃園市家長代表一至二人。
  (四)桃園市教師代表一至二人。
  (五)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一至三人。
  提案學校及區公所應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表示意見。
七、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準用本原則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