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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影字第110000300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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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扶植本市文化創意產業,提升
  產值潛能及競爭力,促進地方文創品牌建立或加值應用,發揮地方文
  化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具備市場產值且能提出實質產值效益計畫者。
三、申請本補助,其計畫內容應以本市為主題或整體計畫重心為本市文化
  創意相關之產品研發、生產、行銷、推廣等內容為限,並就以下類組
  擇一申請:
  (一)研發生產組:具備文化創意核心價值之創新商品與創新技術之研
    發,並具有商品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之研發生產計畫。
  (二)品牌行銷組:針對目標市場需求,結合文創多元表現形式,運用
    市場拓展策略,行銷推廣具特色之文創商品或服務,提出品牌行
    銷之計畫。
四、申請補助應於本局公告徵件日期內,檢具以下資料一式三份及電子檔
  光碟一份: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計畫書。(如附表二)
  (三)商業登記及納稅證明文件。(如附表三)
  (四)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如附表四)
  (五)個人資料運用聲明及同意書。(如附表五)
  前項申請資料及附件,除經申請者檢附足額郵資與寄件資訊向本局申
  請,原則不予返還。
五、申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或申請資格及文件齊備不符合本要點規
    定者。
  (二)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本局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
    約定或條件之紀錄、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
    情事。
  (三)計畫內容作為學校課程、取得學位、學術升等之用,或為機關、
    學校、政黨與其所屬單位主辦、承辦之活動計畫。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五)公司淨值為負值。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認定不宜受理。
  前項第一款文件不全,而其情形得補正者,由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始不予受理。
六、申請案由本局辦理資格初審,並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
  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就計畫內容辦理複審,提出建議補助名
  單及補助金額。
  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於規定期限內,依據核
  定內容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計畫,並函送修正計畫書一式三份及電子
  檔一份予本局備查。未依規定修正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七、為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可行性,評審委員會審
  查項目如下:
  (一)研發生產組:
        1、研發生產:文創商品之原創性、具在地生活價值與文化內涵
      、創意豐富度、可量產程度等。
        2、產品特色:產品創新度、產品效益、產品之故事性、特色、
      定位與產品量產策略等。
        3、效益及成果: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
      獻等。
        4、計畫合理性: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5、經營管理實績: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
      、經營績效等。
        6、發揮本市在地特色或有益於產業發展之程度。
  (二)品牌行銷組:
        1、原創與品牌:具在地特色文創商品或服務之原創性、附加價
      值、商品化程度與品牌知名度。
        2、市場拓展:推廣具台灣特色的文創品牌或服務之市場調查、
      或具國內外通路與銷售實績或潛力,提出品牌行銷與內外銷
      市場拓展策略。
        3、效益及成果:預期品牌行銷與市場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
      獻等。
        4、計畫合理性: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5、經營管理實績: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
      、經營績效等。
        6、發揮本市在地特色或有益於產業發展之程度。
八、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機械設備購置或工程費用、
  常態人事費用、行政管理費、房租、建築物修繕及購置耐用年限在二
  年以上且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之設備等基本營運經費不予補助。
  申請補助之計畫書應編列自籌款,公部門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總成本二
  分之一為原則。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向各機關申請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
九、受補助之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案之
  收入結報。
十、受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
  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原則應於期限屆
  滿前十四日來函敘明理由,經本局同意後,方得為之。但有不可歸責
  申請人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先行函報本局者,不在此限;惟仍應於事
  實發生後函知本局計畫變更理由及內容。
  前項計畫變更如係因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所致者,本局得列入紀錄
  ,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十一、本補助款採分期撥款方式撥付予受補助者,各期撥款條件如下: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者應自本局核定日起三十個日曆天內繳交第
     一期修正計畫書,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款之百分之三
     十。
   (二)第二期款:受補助者於該年度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助計畫,繳交
     結案文件(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說明如下:
          1、函送第二期成果報告書及相關成果資料一式三份及電子檔
       光碟一份。
          2、函送第二期成果報告書及相關成果資料一式三份及電子檔
       光碟一份。
          3、補助款支出原始憑證正本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檢附第二期
       款發票(或領據)一份辦理補助款餘款撥付事宜。
十二、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
   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並依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應列明所有
   補助機關及實際補助金額;經費結算後,如補助款尚有結餘應繳回
   。
十三、本要點補助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由受補助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
   準相關規定,辦理所得扣繳及申報事宜。
十四、受補助者應於作品發表、行銷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事先報備並
   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補助機關,並配合參與本局之整體宣導
   、推廣與行銷活動。
   活動相關文宣品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擇適當處標示「
   廣告」字樣,並加註「指導機關:桃園市政府,補助機關:桃園市
   政府文化局」等字樣。
十五、受補助者辦理發表或行銷相關活動,應為參與之全體人員辦理各項
   保險(如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六、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不定期進行書面或派員實地查驗,並實施必
   要之考核,以瞭解計畫執行狀況與比對補助經費運用之合理性。必
   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局填列計畫成果績效指標表及自我評估表。
   上開兩項結果將作為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並列為
   下次補助之參考。
十七、受補助者執行成果相關著作權應無償提供本局運用於市政宣導等非
   營利使用。
   計畫內容如涉及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者,應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並於
   計畫內容清楚說明授權項目,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
   補助。
   為公益宣傳推廣之目的,受補助者應與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使
   用,並簽署授權書送交本局。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由受
   補助者自行負責。如本局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
   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
   金,且三年內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十八、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資料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
   款,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未經本局核准,擅自並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履行。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
   (四)逾期核銷且未事先獲本局同意核備。
   (五)申請支付款項時有不實情事者。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符合前項情形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對申請者之補助一年至
   五年。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