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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工程品質、符合校園永續發展需求及避免超額、不當之規劃設計,設
置教育設施規劃設計審議及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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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長兼任,綜理教育設施規劃設計審議及諮詢
事宜。
(二)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教育設施科科長兼任,協助召集人處理教
育設施規劃設計審議及諮詢事宜。
(三)委員七人至十二人,由本府聘請具有工程經驗之校長、校園建築
、機電、環境保護等相關之專家學者,或視需要加入本府有關機
關(工務、教育、環保、水土保持、景觀等)專業人員派兼。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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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諮詢學校重大工程規劃及設計事項。
(二)審議及諮詢學校辦理預算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及設備之
需求規劃。
(三)審議及諮詢學校工程技術諮商事項。
(四)因學校規劃之需要,提供諮詢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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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審議內容如下:
(一)學校重大工程包含新建工程(新設校、老舊拆除重建)、整建工
程(老舊校舍補強、改建、興建、擴建、優質化工程或涉及校園
配置改變)及配合本府政策之重大工程,於完成初步規劃時,應
提送本小組審查。必要時得安排實地勘查。
(二)學校辦理預算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及設備,係指校舍暨
週邊(含景觀、交通)整修、修繕及設備新增汰換等需求。
(三)避免超額、不當之規劃設計,確認符合其校務發展計畫、永續環
保、健康友善校園及相關規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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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
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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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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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本府有關機關派兼之委員,如未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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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會議決議有重大修正意
見者,應修正後提送複審,並事先約定複審時間,經審議通過後始可
進行後續細部設計等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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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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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