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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8: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亞洲·矽谷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經發字第1050323132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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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中央政策,推動亞洲矽谷計畫,
  並整合本府各機關(構)作業,特設桃園市政府亞洲矽谷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成立本府亞洲矽谷推動平台,負責本府各機關(構)亞洲矽谷計
    畫相關推動策略之規劃、審議及統合協調。
    (二)配合中央各部會亞洲矽谷相關政策之推動。
    (三)其他有關推動亞洲矽谷計畫相關事項之審議及協調。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當
    然委員三人,由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指定下列人
    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參議。
  (二)本府各相關機關(構)代表。
  (三)專家學者。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
  缺補派(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為研商及推動亞洲矽谷計畫及督導各機關執行成效,得設專家諮
  詢小組,小組成員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三十人至四十人組成,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專家諮詢小組會議視需要隨時召開,由本會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
  主持人。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兼任。另召集人得於本會委員中
  指定副執行秘書一人或數人,協助綜理本會相關業務;幕僚業務由本
  府各相關機關(構)指派兼辦。
七、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本會為辦理各項業務,得由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或業務主辦機關(
  構)召開相關會議,以利整合相關業務、控管執行進度及統合經費預
  算等事項,並將辦理情形陳報本會。
  會議得邀請專家諮詢小組成員及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八、本會及專家諮詢小組會議召開所需之各項行政幕僚工作,由本會執行
  秘書協調本府各相關機關(構)指派兼辦。
九、本會得請本府各機關(構)就亞洲矽谷相關議題提報資料,並於必要
  時列席本會會議說明辦理情形,必要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
  家或相關機(構)代表出(列)席。
十、本會委員對於自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函送各權責機關(構)辦理。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機關(構)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