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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2: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10359193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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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
  )之通報及復學輔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學生(含新生未入學者)。
  (二)未經請假且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學生。
  (三)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達三日以上學生。
  (四)通報中輟高關懷學生,即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無故缺課者。
  (五)其他原因失學者。
三、本要點辦理單位及職掌如下:
  (一)本府教育局:統籌策劃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之行政網絡,並協
    同相關單位共同依權責進行行政支援及督導相關執行作業事宜。
  (二)學校:掌握中輟生資料、建立檔案進行通報、家訪、輔導、轉介
    及復學輔導就讀等事宜,並對不適應一般學校常態教育課程者,
    提供或轉介多元型態教育及輔導措施。
  (三)本府社會局:辦理因家庭變故、經濟弱勢或性侵害、性交易、家
    庭暴力或兒少虐待等具保護事由,而無法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之
    家訪、調查、輔導處遇、照顧及社會福利相關服務等事宜。
  (四)區公所: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中輟生進行家訪、勸告
    入學、警告入學及罰鍰等事宜,並提供學生妥適協助。
  (五)本府警察局:訪查協尋中途輟學失蹤學生。
  (六)學生校外會:訪查協尋中途輟學非失蹤學生、協助學校處理中輟
    生復學工作。
  (七)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中途輟學有不良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
    學生之家訪與個案輔導,並協助復學或視其情形辦理各種技藝訓
    練、輔導就業與舉辦有關少年福利服務及其他輔導活動。 
  (八)本府衛生局(醫療院所):依中輟生之個案需求,辦理診治事宜
    。
  (九)本府勞動局:協助規劃辦理中輟生就業服務諮詢事宜。十五歲以
    上並具有工作能力及意願始得由本府就業服務處提供就業服務;
    未滿十六歲學生至事業單位任職之勞動條件,參照勞動基準法第
    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十)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協助原住民中輟學生之列管、追蹤、復學
    及輔導工作。
  (十一)本府家庭教育中心:提供親職教育之諮詢服務。
四、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事項及學校各處室、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及相關單位職掌分工,應依桃園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
  學輔導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一)、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各處室中輟生通
  報及復學、輟學輔導職掌分工表(如附件二)及桃園市各國中小學校
  與強迫入學委員會合作模式(如附件三)辦理。
  本市中輟通報中心學校彙整本市區公所每月執行情形及至中輟通報系
  統彙整本市各中輟生最新處遇結果,每月陳報本府教育局核備。
  警政、社政、醫療等單位收到通報後應於二週內將個案處遇情形函復
  學校並副知學生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五、新生未入學得查證時間至十月中旬,各單位職責如下:
  (一)學校:
      1、教務處:註冊組對非行蹤不明者,應報請所在地區公所強迫
            入學委員會派員家訪、執行勸告入學等事宜;對行蹤不明者
            ,應查明該生最新戶籍資料,若戶籍已異動,則向該戶籍地
            址所屬學區學校查明該生是否入學,若仍未入學,則報請當
            地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家訪、執行勸告入學等事宜;對戶籍
            未遷移或戶籍遷移後而行蹤不明者,移請警政單位協尋;經
            確實查訪後,若仍無法得知是否已入他校就讀或確定無入學
            就讀者,應至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通報及復學系統通報;生
            病或出國者不須通報。
      2、輔導室:應配合未入學新生個案輔導,並做完整追蹤輔導紀
            錄;視學生未入學原因(個案狀況),由學校召開鑑定安置
            輔導小組作合適之轉介安置;安置後輔導室仍應定期與安置
            單位保持聯繫,瞭解輔導情形,積極鼓勵學生返校復學;學
            生之處遇情形(含復學安置)應轉知教務處註冊組,俾利確
            實至中輟系統通報。
  (二)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與前點第一項相同。
  (三)社政、警政、醫療等單位:與前點第三項相同。
六、學生中途輟學後,學校應至教育部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通報,並函
  報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副知本府教育局。
七、中輟生返校後,學校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協助學生完成復學程序,及即
  時至教育部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通報,並函報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
  會、轉介相關單位及副知本府教育局。
八、經專案暫讀補校或本府補助辦理之慈輝班、合作式中途班及資源式中
  途班之中輟復學生,學籍仍設原校原班,未滿十六歲學生再度中輟後
  ,由原校負責追蹤輔導。
九、中輟生返校後,學校應設中輟生鑑定安置輔導小組(以下簡稱鑑安輔
  小組),於五個工作日內召開會議為原則,評估學生狀況及需要,進
  行復學及輔導安置等相關工作。
十、中輟生復學後校內成績處理原則如下:
  (一)依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規定採計成績。
  (二)以補考提供成績登錄。
  (三)以現有成績紀錄作為學期成績參考。
  (四)輟學期間成績得記載為零分。
  (五)專案提報校內鑑安輔小組會議研議。
  (六)轉介慈輝班、合作式中途班及資源式中途班之中輟生依其規定之
    成績辦法及實施計畫處理。
十一、有關特殊個案協助機制依序如下:
   (一)學校召開鑑安輔小組會議討論。
   (二)學校已善用各項輔導及策略資源,仍無法解決個案問題,應函
     請本府教育局協助。本府教育局得召開跨局處會議討論個案相
     關問題。
十二、本市中輟生暫讀補校原則如下:
   (一)補校班級學生人數未超過三十五名時,每班得安置三名中輟復
     學學生。如因特殊原因必須超額安置時,亦應專案報核後實施
     。
   (二)申請暫讀補校之學生,優先輔導其暫讀原校附設之補校,毋須
     報府核備;如原校未附設補校者,始依其意願輔導其就讀他校
     附設之補校,並須報府核備。
   (三)申請流程:由家長及學生提出申請,經輔導室及導師查核認可
     後,填寫暫讀補校轉介單(如附件四),並提中輟生復學暫讀
     補校安置會議討論。會議由校長主持,教務主任、訓導主任、
     輔導主任、導師、輔導老師、欲就讀補校之校長、補校主任、
     補校導師等相關人員參加,經評估合宜後,得輔導學生暫讀補
     校。
   (四)暫讀補校之學生,輔導室應列入個案輔導,原校原班導師、輔
     導老師、訓導人員仍負主要輔導之責,補校主任、導師共同協
     助輔導,原校定期與學生或家長聯絡,並填寫輔導紀錄。
   (五)暫讀補校學生之成績考查,以回原校原班參加定期考試為原則
     ,其時間與地點由教務處通知,亦得以補校考試成績認定。
   (六)暫讀補校學生之藝能科成績以作品為考核依據,評量方式由原
     校藝能科教師協助規劃辦理,亦得提請中輟學生復學暫讀補校
     安置會議中討論,從寬認定。
   (七)暫讀補校之學生每就讀滿二個月,應由原校定期召開中輟學生
     復學暫讀補校安置會議,評估其返回原校原班就讀之可行性,
     如有需要,亦得隨時召開會議評估之。如原校未能依限召開前
     開安置會議,補校得報府提請終止暫讀,令學生回歸原校。
十三、學校及其他各相關單位辦理中輟業務績效良好者,得由各該行政主
   管機關分別予以獎勵,辦理績效不良者,得予懲處。未依本要點規
   定執行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由本府予以懲處。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