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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4: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審定本教科圖書選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審定本教科圖書選用要點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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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選用教科圖書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應依據學生學習之需要及教學目標之達成,本民主參與、公平、
  公開及加強服務之原則,並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規定,參考本府
  所定教科圖書評審表(附件),擬定周延之教科圖書評審表及採購計
  畫,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三、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成立教科圖書評審委員會,審議教科圖書選用事宜
  :
  (一)成員九人至十七人,由教務(導)主任擔任召集人統籌相關事宜
    ,其成員含各處室主任、學年主任、領域代表(含專任教師)及
    家長代表,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家長會選舉產生之
    家長代表不得低於人數之五分之一,必要時得邀請學生列席參與
    。
  (二)參與(或曾參與)各版本教科圖書編審或試用人員,不得擔任前
    項委員。但教育部所聘之教科圖書審查委員不在此限。
四、學校辦理選用教科圖書之原則:
  (一)應選用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並領有執照且未逾期限之教科圖書。
  (二)由教務處辦理教科圖書之評鑑選擇、撥用及換補作業。
  (三)公開評審,並以合議方式議決選用版本順位。
五、學校評審教科圖書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五月及十二月辦理,其程序如
  下:
  (一)上網公告徵求出版商提供或由教務處蒐集、任課教師推薦各出版
    公司提供經審定合格之教科圖書或樣書供評審。
  (二)學校學校習領域課程小組就各版本之領域教科圖書,依教科圖書
    評審表詳加討論評審後,提列教科書選購版本順位表。
  (三)教務處彙整各年級各領域教科圖書選購版本順位表,送請教科圖
    書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移請總務處辦理採購
    事宜。
六、學校選用教科圖書應考量事項如下:
  (一)酌納學生意見反應。
  (二)本同年級同領域同學年內採用同一版本之原則。
  (三)九年一貫課程各領域之學校習階段教科圖書有使用同一版本的需
    要,選取最適合之教科圖書。
  (四)避免版本更迭頻繁導致學生學習紊亂。
  不依上述原則選用教科圖書者,應考量契約之規範、編撰銜接教材、
  安排銜接教學時間等,並敘述理由函報本府備查。
七、學校採購教科圖書時,應於合約中註明下列事項:
  (一)出版公司應提供百分之二比率之備用教科圖書存校,供學生轉學
    使用。
  (二)出版公司應提供點字及大字體教科圖書,供視障學生使用。
  (三)加列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
    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
    件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四)所有版本教科圖書至遲應於開學前一週全部送達學校,以免影響
    學生學習活動之正常運作。
八、注意事項:
  (一)教科圖書之購買數量以每科人手一冊同一學年內不更換為原則,
    如需另購補充教材,應由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議後,經課程發展
    委員會審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併同教科圖書選購辦理。
  (二)學生於註冊時備有同版本教科圖書,經驗明後准予免購買。
  (三)學校可辦理教科圖書資源回收,供轉學生、課本遺失學生、其他
    學生使用或供教材研究。
  (四)學校辦理教科圖書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五)教科圖書評審採購過程應列入紀錄,並視同公務文書,歸檔妥善
    保存五年,供視導查核。
  (六)學校辦理教科圖書採購應確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不
    得接受賄賂、佣金、不當利益或招待。
  (七)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教科圖書出版公司提供下列物品及免費之教
    具,並恪遵公平交易法:
      1、原屬於學校應自行購買之各項設備及器材。
      2、免費贈送與輔助教學無關之高單價物品。
      3、提供教學手冊所載與輔助教具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之家電。
九、學校於上學期末應召開教科圖書使用檢討會議,下學期在教科圖書評
  審前應召開教科圖書使用總檢討會議,徵求教師及學生使用之意見,
  作為下學年教科圖書選用之參考。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