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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公私立國民中學開放學校部分教
室及圖書館等場地,提供學生安靜讀書環境,特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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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對象為國中九年級學生自願到校自習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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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日期以上課期間為原則,寒暑假期間如有必要者,亦可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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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時間於上課期間,以放學後到晚間八點前,寒暑假期間以不超過
晚間八點前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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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式如下:
(一)採學生自願申請方式登記。
(二)夜間到校限於自習,不得授課、測驗及收費。
(三)按申請學生人數多寡進行編組後,開放教室或其他場所供學生自
習。
(四)各校應安排有關行政人員,負責安全維護、整潔及秩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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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由學生登記、領表並繳交家長同意書,經導師會簽後交由學
務處、教務處審核、編組及安排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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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日期由各校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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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若學生違反學校所訂定之九年級學生夜間到校自習實施規定,得取消
其到校自習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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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應安排輪值人員,校外人士志願擔任時,由學校發給通行證,並
採義務制,不發給任何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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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校得視學校環境及條件評估辦理,並依據本要點,擬定實施規定報
本府教育局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