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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採計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050053800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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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培養本區學生關懷生活周遭環境
  ,體現志願服務學習之精神、內涵,型塑友善校園風氣,營造優質教
  育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志願服務學習,係指學生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
  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
  獻學校及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增進學校及社會公益所為之
  各項輔助性服務。
三、服務類型:
  (一)教育:課後輔導。
  (二)社區:弱勢關懷服務、社區營造、活動策劃、流浪動物照顧、行
    政文書服務。
  (三)環境:環境維護、資源回收、公園認養、生態保育、生態導覽、
    景觀綠美化。
  (四)文化:藝文展演服務、文物導覽解說、接待服務、國際交流、文
    化祭儀、文物維護、圖書管理。
  (五)健康:促進健康服務、公共衛生服務、運動指導、休閒育樂服務
    。
  (六)科技:電腦教學、視訊編輯、電腦維修、家電維護、媒體傳播、
    網站架設、機器維修、網站建置、科普閱讀導讀、科學活動設計
    、科展導覽。
  (七)其他公益性服務。
四、執行方式:
  (一)服務學習認證:由本府教育局設計認證單格式及學習服務時數認
    證單統一認證機制。
  (二)學生斟酌時間和能力選擇參與下列各項活動,並應事先徵詢老師
    及家長同意,務必在無安全疑慮下參與志願服務學習活動。校外
    之志願服務學習勿單獨前往,宜由家長陪同或多人進行。
      1、校內志願服務學習認證:由國中學校認證。
       (1)交通類:交通服務、糾察等。
       (2)環保類:全校性資源回收、垃圾分類、環保尖兵等。
       (3)學術類:與教學相關服務志工,如圖書、實驗室、體育器
              材管理志工等。
       (4)典儀類:司儀、值星、旗手等相關類型。
       (5)其他類:經學校核可之全校性志工。
      2、校外志願服務學習認證:由政府機關學校或依人民團體法登
            記立案者提供服務經歷認定文件。
       (1)關懷服務弱勢族群:養老院、醫院、育幼院等機構之服務
              。
       (2)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益團體舉辦之非政治、商業、營利且無
              給酬勞之服務。
       (3)各社區或公益單位長期或臨時招募之志工。
       (4)其他經校方認可之公益性服務活動。
  (三)辦理時間:以社團活動時間、假日、課餘或其他適當時間進行服
    務,利用課堂時間所進行之服務不列入服務學習認證(除特殊狀
    況經學校認可)
  (四)認證方式:
      1、校外單位提供志願服務學習者,倘採取事先審核方式,得由
            本府教育局成立小組審查,通過者上網公告周知;校外臨時
            性提供志願服務學習者,必須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
            審核通過後公告。
      2、服務活動需符合志願服務學習之精神方可認證,學生對於服
            務單位及認證疑問由學務處協助處理。
       (1)校內服務工作完成後需經導師、組長、主任及校長簽章認
              證(已有記獎勵之服務工作及改過銷過之服務不得登錄時
              數,如班級幹部、社團幹部、校隊等,但為額外性之工作
              得登錄)。
       (2)校外由各單位或機構等登載時數並蓋章後送學校學務處登
              錄確認。
      3、依志願服務法取得之志願服務學習時數,予以採計。
  (五)認證時數:服務滿一小時以一小時登錄;服務滿半小時以零點五
    小時登錄,得累計。
  (六)各國中應提供足額時數,供校內學生完成志願服務學習;另應主
    動與鄰近高中職、國小形成策略聯盟,提供學生志願服務學習機
    會。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