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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排水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31968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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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排水計畫審查收費基準如下:
一、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二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二、開發面積逾二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五萬八千元。
三、開發面積逾五公頃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六千元。
已核准之排水計畫,其範圍內且符合該計畫之單件排水計畫檢討,得免收
取審查費。
因變更排水計畫,而有重新檢討水文水理之必要者,依第一項規定收費。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