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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1: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請示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桃地籍字第1040038828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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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化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
    簡稱各所)請示登記案件處理程序,齊一法令見解及審查標準,提昇
    為民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所受理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涉及法令疑義須請示者,應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三、涉及法令疑義之人民申請案件,受理之地政事務所應先彙集有關法令
    解釋詳予研議。經研議後須報本局研討解決者,應就案情事實、法令
    疑義,詳予敘明,並擬具具體處理意見連同登記案件影本,函送本局
    並副知其他各所。
四、請示案件,依規定可處理者,由本局逕行函復請示之地政事務所,並
    副知其他各所;經本局審認有研討必要者,得召開研討會議討論之。
五、研討會議由本局局長主持,局長不克出席時,得指派其他相關人員主
    持。
    前項會議成員如下:
    (一)本局地籍科科長及登記業務承辦人員。
    (二)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課長及相關人員。
    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單位、法人團體派員參
    加。
六、研討會議紀錄由本局負責整理,並應於會後將紀錄函送各所。
七、經研討會議作成結論者,各所應依該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