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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2: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處理陳情抗議事件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桃工政字第1060007344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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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本局及所屬機關公開活動之順利進行並迅速處理突發陳情抗議
    事件,同時增進各機關之聯繫協調,落實機關安全維護工作,特訂定
    本要點。本局及所屬機關之開工典禮及公開活動,應作好活動會場安
    全措施,以確保活動順利進行。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之開工、動土等公開活動,應作好活動會場安全措施
    ,以確保活動順利進行。危安預警情資由本局及所屬機關政風室協同
    本府警察局、主辦單位及相關機關共同蒐集,並於活動前相互聯繫協
    調,防範非法抗爭活動。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之開工、動土等公開活動,由本局及所屬機關政風室
    擬定專案維護計畫,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並協同各業務單位共同配合
    安全維護措施。民眾突發陳情案件,由本局及所屬機關政風室會同業
    務單位接受陳情,並應先柔性勸離,避免干擾活動進行。
四、危安預警情資由本局及所屬機關政風室協同本府警察局、主辦單位及
    相關機關共同蒐集,並於活動前相互聯繫協調,防範非法抗爭活動。
    本局及所屬機關辦理開工典禮及公開活動時,應將相關簽呈會辦本局
    及所屬機關政風室,俾利期前辦理陳情抗議情資蒐集與回饋及安全維
    護計畫事宜。
五、會場安全維護視維安狀況與警方聯繫增派警戒人力,由本局及所屬機
    關政風室協同各業務單位配置安全維護組辦理。
六、民眾突發陳情案件,由本局及所屬機關政風室會同業務單位接受陳情
    ,並應先柔性勸離,避免干擾活動進行。
七、遇不理性或暴力非法抗爭之群眾,應通知本府警察局各轄區警力迅速
    處理。
八、本局及所屬機關辦理開工、動土等公開活動時應將相關簽呈會辦本局
    及所屬機關政風室,俾利期前辦理陳情抗議情資蒐集與回饋及安全維
    護計畫事宜。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