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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9: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60015308號書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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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職務宿舍(以下簡稱宿舍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宿舍之借用及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無規定者,依其他相關
  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務宿舍:因職務特別需要,本局可供借用之宿舍。
  (二)管理單位:依宿舍規模及特性,由本局秘書室或各大隊或管理委
    員會擔任。
  (三)協辦單位:各大隊或分隊擔任。
  (四)申請人:申請借用宿舍之人。
  (五)受理時間:原則為每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五日。
  (六)生效日:原則為每年一月一日。
  (七)借用人:申請借用宿舍獲同意之人。
  (八)管理員:借用人採輪替方式互推一人,作為與管理單位及協辦單
    位之窗口,若無法互推時,則由管理單位逕行指定。
四、本局受理申請時間或契約生效日若有異動,以本局通報為準。
五、各宿舍可視內部管理需要,由管理員經各該宿舍過半數借用人員同意
  後律定內部管理規範。
六、任職本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人員均得為申請人。
七、宿舍借用期間原則以二年為一期,如有異動以本局通報為準。
  若有特殊情形需延長借用年限,由借用人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八、管理單位每年應定期稽查宿舍使用情形,借用人應配合檢查,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九、借用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須檢送「職務宿舍借用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書)」二份
    。
  (二)借用人應於生效日後一個月內辦理入住,逾期未入住時,本局得
    逕行終止契約。
  (三)因事變無法如期入住時,借用人應書面告知本局以撤銷或延長其
    入住期限。
  (四)申請獲同意後,若因特殊情形需於生效日前入住,如房間已空置
    ,協辦單位可提前辦理點交作業。
十、距離各宿舍最近三分隊之申請人具有優先成為借用人之權利,距離計
  算方式以機車行駛最短距離為準。
  前項三分隊中,若有分隊由本局律定為協辦單位,則保留二名借用人
  名額予該分隊,其餘分隊各保留一名借用人名額,三分隊中剩餘之申
  請人採抽籤方式決定。
  若依前項方式執行尚有空房,剩餘之申請人採抽籤方式決定。
  有特殊情事需申請借用並書面告知本局獲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
  不受第一項至第三項限制。
十一、若該次申請人多於可供住宿房間數量時,無法成為借用人之申請人
   皆列為候補人員。
   候補順序採抽籤方式辦理,但前點第一項之申請人具有優先權。
   候補人員若成為借用人,契約終止時間等同於該批次借用人契約終
   止時間。
十二、借用期間借用人因故提前終止契約時,應以書面向管理單位提出。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管理單位通知本局,本局得駁回申請或終止
   契約:
   (一)借用人或申請人,其本人、配偶,於借用前或借用期間曾申貸
     公教住宅貸款、於本市有購置、繼承或贈與取得房屋。
   (二)借用人或申請人調離本局服務,或於本局無服務事實。
十四、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管理單位通知本局,本局得終止契約,
   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本局須收回時。
十五、若有無法依本要點解決之爭議時,應由管理單位召開協商會議。
十六、借用宿舍者,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按月將所入之
   房屋津貼數額自借用人薪餉中扣繳公庫。
十七、借用期間應繳納之水費、公用電費、瓦斯費、有線廣播電視及網路
   費用由借用人平均分擔,各房間使用之電費依照電錶跳錶度數計算
   ,並由管理員負責收(繳)納。
十八、借用費用、水電費、瓦斯費、有線廣播電視及網路費以月為計價單
   位。
十九、本宿舍依空間配置設計有性別之分,借用人可依性別自由選擇住宿
   之房間,但入住後非經協辦單位同意不可更換。
   女寢若無女性同仁申請借用時,男性同仁亦可借用女寢。
二十、入住及遷出原則如下:
   (一)借用人入住及遷出時應知會協辦單位派員辦理點交,若有遺失
     或使用不當損壞之情形時,借用人應負賠償或復原之責,賠償
     方式及賠償金額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
   (二)借用人於借用期滿無續借需求時,應於借用期滿後一個月內完
     成遷出,並清空個人物品。
二十一、借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分出租、轉借、轉讓、增建、改建、
      經營商業或作其他不符借用目的之用途,若有違反者,本局
      應即終止借用。
    (二)非借用人不得於宿舍內有住宿行為。
    (三)借用人不得存置違禁或危險物品。
    (四)借用人不得於宿舍內使用明火方式進行烹煮行為。
    (五)嚴禁於宿舍範圍內烤肉。
    (六)宿舍內應保持清潔,嚴禁隨地吐痰、於公共區域內堆置雜物
      ,並應維護個人房間及室內衛、浴設備清潔及衛生。
    (七)宿舍內應保持寧靜,不得喧嘩,樂器、影音等製造音量之用
      品應保持適當音量,以不妨礙他人為原則。
    (八)宿舍內嚴禁飼養寵物或動物。
二十二、借用人如違反本要點時,除本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直接終止
    之情形外,應由管理單位先行書面勸導,經勸導二次不改善者,
    得通知本局逕行終止契約,並由管理單位書面通知於一個月內搬
    遷完畢,若有故意或過失破壞宿舍公物,將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
    若由管理單位協助清空,其費用將逕行由借用人薪餉中扣繳公庫
    。
二十三、業務承辦人員執行本要點成效良好者,每年記嘉獎,若有執行優
    良或怠惰情形時,視情節輕重提報本局考績會議審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