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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6: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海湖發電廠營運回饋金運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經公字第1080183110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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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管理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海湖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撥付地方之營運回饋金(以下簡稱回
    饋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回饋範圍內之區公所。
三、回饋金之回饋範圍如下:
    (一)發電廠設施所在地之里。
    (二)供應或輸出電力能源設施所在地之里。
四、本府應依回饋金回饋範圍之行政區,分別設回饋金運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以運用管理回饋金;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
五、回饋金之運用項目如下:
    (一)維護居民身心健康: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及醫療保健事項。
    (二)獎助學金: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生事項。
    (三)文化活動:補助地方民俗節慶及提昇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四)基礎建設經費:改善道路、交通、水利、學校、市場、公園、綠
        地、廣場、治安、環境、清潔衛生及宗教文化設施遷、改建事項
        。
    (五)社會福利:敬老生日禮金、補助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急難
        救助事項。
    (六)公益活動: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七)行政作業費︰辦理回饋金業務所需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
        費用。
    (八)電廠交流活動:辦理國內、外民營電廠安全維護、睦鄰措施及相
        關公共設施等交流活動事項。
    前項第七款行政作業費,不得超過區公所每年回饋金分配總額百分之
    十。
六、前點第一項第七款人事費,本府、區公所得聘(僱)用工作人員一人
    至四人,專責辦理回饋金管理業務,其所僱工作人員以約(聘)僱人
    員方式聘(僱)用。
 
七、每年回饋金提撥總額百分之四為本府行政作業費後,依下列比率分配
    ︰
    (一)發電廠所在地之行政區(蘆竹區)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發電廠燃料管線埋設之行政區(蘆竹區、龜山區)各為百分之十
        一。
    (三)發電廠輸出電力能源設施之行政區(蘆竹區、大園區、中壢區)
        各為百分之十一。
八、本府每年應依回饋金分配額度,通知回饋範圍內之區公所依第五點運
    用項目研提申請計畫書送管理委員會審查,並依管理委員會核定之項
    目執行。
    前項申請計畫書格式,由本府定之。
九、本府收受回饋金應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政府採購法及預
    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於計畫核定後一次撥付。
    管理委員會每年應至少查核一次區公所實際執行核定計畫之進度及經
    費支用情形,未依核定計畫運用者,應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
    ,停止撥付該區回饋金。
十、辦理回饋金業務,如因故無法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時,應辦理計畫變更
    後始得繼續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