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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3: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桃警人字第1070086574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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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因
  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發生,建立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局員工於工作場所遭受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事件,有關
  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事件,適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性騷擾防
  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其範圍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之性別歧視:
    1、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因性別或性
     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
    2、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因性
     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3、薪資之給付,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
     同者,給付不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
     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4、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5、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員工有結婚
     、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留職停薪;或予以
     解僱。
  (二)違反母性保護:指女性員工從事之工作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
    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
四、本局應採行適當措施,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觀念,並
  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申訴及建言管道,且將
  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如有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或
  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時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本局受理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3-3375954
    申訴傳真:03-3353368
    申訴電子信箱:gender001@tyhp.gov.tw
五、本局應利用集會、印刷品、網路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工
  有關性別歧視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公務人員訓練、講習課程
  中,合理規劃促進性別平等及消除性別歧視等相關課程。
六、本局為受理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及調查案件,應設性別歧視申訴
  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業管副局長兼任,
  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
  委員由本局局長就本局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
  之,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局局長就本局職員派兼任之
  。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會申請迴避。
貳、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處理程序
八、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
  面向本局提出,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申訴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十四日
  內以書面補正。
    本局為處理第一項之申訴,得提送本會進行調查。
九、本會受理申訴案件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當事
        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桃園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並協助被害人報案。
    (四)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本會審議,申訴案件
        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
        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當事人或關係人有權力不對等之
        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五)本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不成
        立者,仍應對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十、申訴人於本會作成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十一、本局對申訴案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    
   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
   ,申訴人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桃園市政府勞動
   局)申訴。但申訴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之保障對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提再申
   訴。
十二、申訴人不服本局之函復,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訴。但申訴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或第
   一百零二條所定保障對象,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提起再申訴。
参、考核監督及保護措施
十三、本局對於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申訴案件
   決議之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四、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