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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功能,鼓勵里、鄰長積
極為民服務及表揚其工作績效,提高服務熱忱,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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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揚對象及基準如下:
(一)特優里長:現任里長連續服務滿三年,勤奮為民服務,品德優良
,並符合下列事項之一者:
1、推展里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具有創新性之特殊表現,成績優
異。
2、積極推動綠化、美化環境,消除髒亂,維護里內環境衛生工
作,著有績效。
3、推行里守望相助,結合社會資源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事蹟
。
4、協助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並主動通報,著有績效或具有特殊優
良事蹟。
5、主動協助災害通報,並協助撤離安置受災區域居民,著有績
效或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6、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里長楷模。
(二)績優鄰長:現任鄰長連續服務滿三年,熱心為民服務、品德優良
且足堪楷模,並有協助里長辦理下列事項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者
:
1、市政宣導及民情反映。
2、區政、戶政工作推動。
3、通知及督促里民參加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4、里內環境清潔維護。
5、里內緊急事件之反映及救助。
6、推動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工作。
7、社會福利及急難救助。
8、高風險家庭通報、災害調查及疏散撤離通報及宣導。
9、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付之其他為民服務事項,堪為里鄰楷模
。
(三)資深鄰長:現任鄰長連續服務滿十年,且熱心為民服務、品德優
良者,表揚一次;其後每滿十年並符合前述條件者,得再表揚一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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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里、鄰長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二)里長經依法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尚未確定,或因案於刑事偵查、
起訴或法院審理中。
(三)特優里長最近三年內曾接受內政部或依本要點接受特優里長表揚
。
(四)績優鄰長最近五年內曾依本要點接受績優鄰長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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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揚人數如下:
(一)特優里長:以各區辦理表揚前一年十二月底里之總數為基準,每
十里表揚一名,餘數達五里以上者得增加一名;不足十里之區各
表揚一名。
(二)績優鄰長:以各里辦理表揚前一年十二月底里之鄰數為基準,二
十鄰以下表揚一名;二十一鄰至三十五鄰表揚二名;超過三十五
鄰表揚三名。
(三)資深鄰長: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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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鄰長服務年資由各區公所核算,自實際就職之日起,至辦理表揚
前一年十二月底止。服務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市改制前,原行政轄區之里、鄰長,於改制後續任里、鄰長者,其
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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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遴選表揚方式與經費來源如下:
(一)特優里長由各區公所遴選,經區務會議審議通過,於每年二月底
前繕造特優里長表揚名冊及推薦表陳報本府民政局核定後,由本
府擇期辦理表揚,另依內政部「特優村(里)長及績優民政人員
表揚作業要點」規定條件及表揚人數,提報內政部獲頒表揚;所
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績優及資深鄰長之選拔、表揚及獎勵,授權各區公所自行辦理,
於表揚活動辦理後十日內繕造績優及資深鄰長接受表揚名冊及推
薦表陳報本府民政局備查;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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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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