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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整體開發區未移交管理公共設施用地及未處分土地管理維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桃地區字第 1060031278 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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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轄區內以區段徵收或
    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尚未移交管理之公共設施用地(含地上各項設施)
    及未處分之土地,避免遭不法破壞、侵占、偷竊或傾倒廢棄物,造成
    整體開發地區環境髒亂形成治安隱憂,特訂定本要點。
二、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範圍內尚未移交接管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未處分土
    地,本局應每月派員巡查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針對管理維護範圍現況勘察,並拍攝照片填具巡查紀錄表(詳附
        件)陳核。
    (二)遭傾倒廢棄物時,應即查明行為人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未能查明行為人時,應協調本府環境保護局代為清除,並將處理
        結果記載於巡查紀錄表。
    (三)遭違法興建建築物、廣告物或放置貨櫃等占用情事時,應即查明
        行為人並限期遷移,恢復原狀;未能查明行為人時,應於現場豎
        立告示牌限期遷移,恢復原狀,並將處理結果記載於巡查紀錄表
        ,其處理時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發現占用時,於七日內通知行為人於十四日內自行排除,逾
            期未排除,視占用情形移請權責單位協助。
         2、無法查明行為人時,除豎立告示牌外,應於發現占用十日內
            移請權責單位協助。
         3、巡查人員應於移請權責單位排除後十日內至現場確認占用排
            除情形,如仍未排除占用,應再次移請權責單位處理,並持
            續追蹤辦理情形。
    (四)遭種植農林作物時,應於現地豎立告示牌,限期七日內自行排除
        ,逾期未排除,由本局逕予排除。
    (五)雜草叢生影響治安及環境整潔時,應即辦理除草作業。
三、為節省管理維護人力及經費,得應相關機關或團體申請,無償提供尚
    未移交管理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未處分土地供種植草花或灌木之綠美化
    管理,本局收回土地自行管理或依法處理時,申請機關或團體應於通
    知期限內,無條件將土地恢復原狀返還。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