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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民卡之學生卡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交公字第 10601925981 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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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持有本市市民卡之學生卡(以下
    簡稱學生卡)享有搭乘公車優待票價,由與本府交通局簽訂契約約定
    補貼票價差額之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者)辦理票價差額補貼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優待票價:持學生卡搭乘與本府交通局簽訂享有乘車優惠路線之
        公車,原核定票價乘以優待折扣後,扣減其他優惠金額,以四捨
        五入計算至整數之金額。
    (二)價差補貼款:客運業者以優待票價收費者,原核定票價扣減優待
        票價及其他優惠金額後之差額,由本府交通局編列預算補貼之金
        額。
    (三)票證公司:與本府簽訂契約製發市民卡之公司。
    前項第一款之優待折扣由本府公告之。
三、客運業者及票證公司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檢附上月份之下列資料送本
    府交通局審核:
    (一)客運業者所營路線學生卡價差補貼款申請表(以下簡稱路線別補
        貼申請表)如附表一,及EXCEL 電腦檔案。
    (二)桃園市各客運業者營運路線月報明細表(以下簡稱營運明細表)
        如附表二。
    (三)桃園市各客運業者營運路線學生卡優惠刷卡紀錄統計表(以下簡
        稱刷卡紀錄表)之EXCEL 電腦檔案,資料欄位格式如附表三。
    前項資料,除第三款資料應由票證公司提供外,其他資料由客運業者
    提供。
四、本府交通局應依下列規定審查前點資料:
    (一)路線別補貼申請表:
         1、學生卡應收總金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之刷卡紀錄表中消費
            應扣累計值;亦不得逾營運明細表中市民卡之學生卡欄位金
            額,其超出之金額應扣除。
         2、學生卡實際營收金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之刷卡紀錄表中消
            費實扣累計值,其超出之金額應扣除。
         3、學生卡基本里程優惠金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之刷卡紀錄表
            中優惠金額之基本里程優惠,其超出之金額應扣除。
         4、學生卡票價上限補貼金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之刷卡紀錄表
            中優惠金額之票價上限補貼優惠,其超出之金額應扣除。
         5、學生卡價差補貼款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之刷卡紀錄表中優惠
            金額之學生優惠,其超出之金額應扣除。
    (二)營運明細表:電子票證應扣金額之市民卡學生卡不得小於路線別
        補貼申請表中學生卡應收總金額。
    (三)刷卡紀錄表:有異常刷卡紀錄者,價差補貼款應扣除該異常紀錄
        之補貼金額。
五、本府交通局辦理價差補貼作業之作業程序:
    (一)本府交通局於收到第三點第一項資料後進行審核作業,俟審核作
        業完成後函知客運業者補貼款金額。
    (二)審核作業中發現客運業者所檢具資料有誤時,客運業者應於收到
        本府交通局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提送修正資料。
    (三)本府交通局應於收到客運業者開立與第一款金額相符之發票後,
        辦理撥款。
六、客運業者有下列情事,本府交通局除追回溢領之金額外,得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
    (一)偽造申請資料。
    (二)公車駕駛員持學生上刷卡,經查證屬實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