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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加強便民服務、提供民眾更多元的繳納管道,提升繳稅意願,提高
各稅徵起數,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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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範圍及期間
(一)本局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
、印花稅、臨時稅及特別稅等稅款、滯納金、罰鍰(不含保證金
)及執行費用。
(二)全年度經常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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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方式
(一)以晶片、感應式或卡片條碼之實體信用卡。
(二)以綁定行動裝置感應之行動支付。
(三)以參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以下稱聯合信用卡中心)「公
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之發卡機構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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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設置地點
(一)實體刷卡機:總局(房屋稅科、地價稅科、消費稅科、增值契稅
科、法務科及服務科)及四分局(楊梅分局、中壢分局、大溪分
局及蘆竹分局)。
(二)行動支付刷卡機設置點:總局服務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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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注意事項
(一)民眾臨櫃繳納稅款,不以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
之信用卡為限,惟刷卡取得授權後,須核對簽單簽名與持卡人簽
名是否相符(依發卡機構一定金額免簽者,得免簽名)。
(二)民眾臨櫃刷卡繳納前述地方稅等款項之手續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
應。
(三)信用卡卡片刷卡以晶片插入或感應為原則,舊式卡片無前述功能
者,得改以使用卡片磁條刷卡。
(四)刷卡繳稅取得授權成功後,如有誤刷或持卡人要求退刷時,應於
結帳前辦理,並向持卡人取回已蓋收款章之繳款書收執聯後辦理
退刷;如於結帳後辦理退刷者,則由業務單位依退稅及重、溢(
短)繳作業流程辦理。
(五)民眾刷卡前,應告知相關注意事項及刷卡金額,刷卡後應再核對
簽單上金額是否相符,以確保金額之正確性。
(六)採一站式辦理,各業務單位不限稅目隨到隨辦,如遇有排隊繳納
時,得派員引導持卡人至鄰近業務單位繳納,以免久候。
(七)刷卡機結帳時間以下午五時為原則,如遇有開徵期間或其他事由
,得延後或提前之。
(八)刷卡機、條碼閱讀器及收款戳章,應妥善保管,如有損壞或故障
,立即通知聯合信用卡中心或資訊科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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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流程
(一)業務單位
1、民眾於臨櫃補發繳款書時,應詢問是否願意以信用卡或行動
支付繳稅,並告知相關注意事項;同意者,始進行繳稅作業
。
2、承辦人開啟臨櫃刷卡繳稅系統程式,以條碼閱讀器讀取繳款
書三段條碼,系統自動帶入繳納資料欄位,承辦人確認各繳
款書應繳納金額之總額無誤後,按刷卡繳稅即自動寫入系統
資料庫及傳輸金額至信用卡機。如無法讀取條碼時,以人工
方式輸入程式內繳款書三段條碼,按刷卡繳稅亦可自動寫入
系統資料庫及傳輸金額至信用卡機。
3、信用卡刷卡處理步驟
(1)再次確認持卡人是否使用信用卡或行動支付繳納,並告知
應注意事項及應刷卡金額。
(2)確認後,進行刷卡或感應作業。
(3)俟取得聯合信用卡中心授權後,請持卡人於簽單簽名(依
發卡機構一定金額免簽者,得免簽名),並於繳款書收執
聯加蓋含承辦人姓名及收款日期之收款戳章,再將信用卡
簽單及繳款書收執聯交還持卡人收執。
4、信用卡簽單及繳款書報核聯歸檔作業
承辦人每日應逐筆核對與確認繳款書報核聯、信用卡簽單或
影本及臨櫃刷卡繳稅明細表,按日裝訂成冊,由業務單位自
行歸檔保存,保存期限為五年;各單位保存情形,資訊科得
視需要派員不定期檢查。
5、每日下午五時,將刷卡機辦理結帳(當日有刷卡繳稅之刷卡
機應各自結帳),結帳後如遇有民眾仍欲以信用卡或行動支
付繳稅者,應同意辦理,並於刷卡機再次辦理結帳計入當日
稅款收入。
(二)資訊科
1、每日核對前一工作日臨櫃信用卡繳稅交易資料,如有資料異
常,通知業務單位儘速補正。
2、彙整全局信用卡交易資料,編製稅務平台銷號系統所需檔案
格式後,匯入稅務系統辦理銷號及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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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事項
相關承辦人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暨相關資訊安全相關規範,本作業
要點未規定事項,悉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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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作業所需經費於本局各年預算編列並核實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