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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9: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交公字第1080233293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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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
    條第二項規定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遴選及表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優良職業汽車駕駛候選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本市執業登記證,或領有非本市執業登
        記證,且加入本市汽車運輸業職業工會,或其所隸屬之單位為本
        市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會員者。
    (二)前款以外車種之汽車駕駛人:加入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
        工會或服務單位為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者。
三、優良職業汽車駕駛候選人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在同一單位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或計程車駕駛人領
        有執業登記證在三年以上繼續執業者。
    (二)最近三年以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
    (三)最近五年以內未因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規定而受刑之宣告或緩起訴處分者。
    (四)最近五年以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五)最近三年以內未曾當選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優良職業汽車駕
        駛人者。
四、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報名方式:
    (一)由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汽車運輸業者推薦或職業汽車駕駛
        人自行向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報名。
    (二)非本市汽車運輸業者,應由所屬之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
        會推薦報名。
    (三)非本市職業汽車駕駛人,應由所屬之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
        業工會推薦報名。
五、交通局為辦理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遴選,得邀集本府警察局、社會
    局、勞動局及各公(工)會之代表,並邀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組成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
    前項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六、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獎勵名額為一百三十五人,其中三十五人為保障
    名額,依運輸業類別分為公共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
    運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等五類,並依各業別當年度實際
    車輛數比例計算保障名額;其餘一百人由遴選委員會評選之。
七、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及表揚程序如下:
    (一)每年由交通局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工作。
    (二)交通局受理申請後,得轉請相關單位查核其違規及肇事紀錄,並
        進行初審,再提送遴選委員會進行複審。
    (三)遴選委員會評定受獎名單,由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後公告,並擇
        期表揚之。
八、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分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條件者,給予六十分。
    (二)駕駛年資逾三年者,每增加一年給一分(當年如有違規及肇事紀
        錄者,則不給分),最高以二十分為限。
    (三)汽車駕駛人具有全民英檢證書(或相當英語能力及格證明文件)
        、或具客語能力認證者得予以加分(通過初級:加二分;通過中
        級:加五分;通過中高級:加十分)。
    (四)最近五年以內具下列優良事蹟,每件(次)加二分,最高以二十
        分為限:
     1、協助維護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經當地警察分局以上機關
            發給公函證明,或經當地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頒獎、表揚或書
            面獎勵者。
     2、救助車禍傷患送醫,經警察分局以上機關發給公函證明者。
     3、經中央部會、省、直轄市、縣(市)政府、議會、鄉鎮市區
            公所、鄉鎮市區民代表會及民間團體頒獎、表揚或書面獎勵
            者。
         4、經遴選委員會認定之其他特殊事蹟。
    (五)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以領有本市執業登記證者優先選拔。
九、獎勵方式:經評選合格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頒給獎狀及獎金新臺
    幣六千元,並加發「優」字榮譽標誌,由市長公開表揚。
十、獲選為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如經發現獲選時未符合第三點規定
    之要件或該年度在其他公路主管機關重複獲選者,註銷其資格,並追
    繳所發給之各項獎勵。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