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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08: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員工差勤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稅人字第106396522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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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員工出勤管理,
    並落實執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桃園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及桃園市政府 105 年 12 月 30
    日府人考字第 1050324994 號函調整彈性上下班時間之規定,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本局員工。
三、差勤管理依規定應設置指紋機或臉型掃描設備由人事室指派專人集中
    管理為原則,但如有人員因業務性質外派他機關駐點者,應辦理 QIY
    外地駐點簽到用(RZQIYU0001)申請,並依規定於財稅內網差勤管理
    系統完成線上簽到退作業。
貳、辦公時間
四、本局上班時間如下:
    (一)正常上班時間: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3 時至 17 時。
    (二)彈性上班時間:上午 8  時至 9  時,下午 17 時至 18 時。
    (三)中午休息時間: 12 時至 13 時。
    (四)核心上班時間: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3 時至 17 時;各
        單位於核心上班時間內除依規定請差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五)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者,於進出本(分)局辦公室時應使用
        指紋機按指紋或影像掃描(以下簡稱刷卡);於彈性上班時間內
        上班者,依其上午刷卡時間為準,並以上班滿 8  小時為下班時
        間。
五、為維持業務正常運作,本局各單位於彈性上班時間內,至少需有二分
    之一人力到勤,並落實職務代理制度,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影響業務
    推行。
六、開徵期間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力輪值,輪值人員應於上午 8  時到勤
    並於櫃臺服務,單位主管應視業務狀況彈性增加櫃臺數。
參、出勤規定
七、本局除實施自主性差假管理之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免簽到退,或因
    公出差、因故請假者外,每日上下班須以刷卡簽到退方式,親自辦理
    到退手續,每日上下班應刷卡 2  次:
    (一)上午上班: 8  時至 9  時。
    (二)下午下班: 17 時至 18 時。
八、上下班忘記刷卡者,由當事人自行於差勤管理系統【 118  】忘(補
    )刷卡申請單(電子表單)申請忘刷卡,惟該年度忘記刷卡次數已超
    過 6  次者應逐次依規定請假至少 1  小時,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忘
    刷卡一次以曠職 4  小時計。
九、中午休息時間不得提早外出用餐,並應於下午 1  時前返回,如因故
    延誤,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員工於辦公(含彈性上班)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
    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即視為曠職。
十一、員工上班刷卡後,應確實到班,不得藉機離開辦公場所處理私務;
      未到下班時間,即排隊等待刷卡,經查屬實者予以議處。
十二、經差勤管理系統「出勤異常 EIP  通知」者,均應補辦差假手續;
      經人事室以書面通知差勤異常 3  日內未補辦差假手續者,以曠職
      論處。
十三、上班應佩戴識別證,以便民眾辨識及公務洽辦。
肆、請假規定
十四、請假時間計算方式
      (一)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 8  時至 17 時。
      (二)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 8  時至 12 時。
      (三)下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 13 時至 17 時。
      (四)員工核心上班時間內未到勤或每日到勤未達規定時數者,應依
          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數以時計。
      (五)按小時請假:
           1、彈性上班時間內刷卡上班者,依刷卡時間計算上班時數。
              例如:上午 8  時 20 分刷進,當日下班前請假 2  小時
              ,須上班滿 6  小時,於 15 時 20 分始可刷退;又如當
              日上午 10 時至 12 時請假,則 13 時須刷上班卡,至於
              刷退時間,可選擇 10 時 20 分刷退,或 10 時刷退並於
               17 時 20 分刷退補滿上班 6  小時。
           2、彈性上班時間以後刷卡上班,依正常上班時間辦理。例如
              :上午 9  時 10 分刷卡者,請假時間為上午 8  時至 1
              0 時。
           3、預先請假者,依正常上班時間自 8  時起算。
十五、各項請假或公差均請事前於差勤管理系統辦妥差假手續,若遇特殊
      緊急狀況,得敘明事由於 3  日內補辦手續。全日請假或外縣市出
      差者免刷卡,非全日請假或市內出差者,其須於辦公時間內到勤或
      提早退勤者,仍應依實際進出時間刷卡。例如:公差上午 9  時至
      下午 17 時,應於上午 8  時至 9  時刷上班卡,並於上班滿 1 
      小時後刷下班卡,如未完成登錄程序即為異常。
伍、公出、公差(假)規定
十六、公出(因公務短時間外出),每次申請以 2  小時為限,應於差勤
      管理系統詳實記載外出起迄時間、事由及前往地點等,並經權責主
      管核准。公出者外出及返回機關仍應按規定刷卡,如洽公完畢逾下
      班時間者,得免返回刷卡,惟當日上班時間需滿 6  小時。
十七、公差時間應視事實需要事先覈實申請,除配合公差任務者外,均應
      先至機關辦理刷卡;公差任務結束,應視路途遠近,審酌時間返回
      辦公。逕赴出差現場免刷卡者,應於差勤管理系統申請並敘明理由
   。

十八、公差(假)申請表單內,應詳實填列具體事由及地點。

十九、各單位主管對於所屬員工公差(假)應嚴謹審核,未依前項規定填
      寫者,應不予核准,經查凡有不實申請之情形,應予議處。
陸、加班規定
二十、員工可於上班時間內辦理之業務或活動,不得藉故於星期例假日或
      下班後辦理。日常公務之處理,應以上班時間內辦理完畢為原則,
      辦理有時效性或應業務特殊需要,無法於上班時間內完成者,始得
      申請加班。
二十一、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由單位主管覈實指派,並事先申請,每人
        每日加班以不超過 4  小時,每月以不超過 20 小時為限。若因
        故無法事先申請加班者,務請依下列時限至差勤管理系統登錄申
        請:
        (一)平日晚上加班於當日下午下班前。
        (二)星期六、日加班,於星期五下班前。
        (三)國定假日於放假前一日下班前。
        (四)情形特殊或臨時緊急公事須指派人員趕辦者,得於加班後次
            一上班日即時至差勤管理系統登錄申請。
二十二、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
        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
        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
        每月以不超過 70 小時為上限。上揭專案加班應於加班前(處理
        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除外)填報預定逾時加班人員名冊
        ,並敘明加班事由、日期、時間及所需經費來源等,經簽會本局
        會計室、人事室陳局長核准後始得支給加班費,並請加班人員事
        先至差勤管理系統申請加班。
二十三、員工加班結束時應刷下班卡;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中午輪值
        櫃臺加班者應刷加班簽到、加班簽退;一日之內同時中午輪值櫃
        臺及下班加班者,兩者均應刷加班簽到、加班簽退。其餘有關加
        班事項,仍應依加班管制及加班費報領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四、為加強查核所屬員工加班情形,單位主管或人事室得指派專人不
        定期實地查核,如經發現無故不在加班場所者,概以加班不實論
        ,除註銷當日加班申請外,並視情節嚴予議處。
柒、職務代理
二十五、各單位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制度;請假人員應將工作及資料交代清
        楚,並提供聯絡方式,以利聯繫。代理人未確實代理職務致影響
        為民服務工作者,代理人及單位主管應予以議處。
二十六、辦理活動時,應安排必要人力留守,並至少留有 1  名具決策權
        責之人員,以處理緊急事務或便民服務。
捌、辦公紀律
二十七、各單位員工於辦公時間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食用早、午餐、接受推銷、高聲喧嘩、聚眾嬉戲、賭博、聊
            天、閱讀書報、收看電視、上網瀏覽與職務無關之訊息。
        (二)辦公及午休時間不得飲酒,如因飲酒而影響為民服務或機關
            形象者,從重議處。
        (三)藉機離開辦公場所購物、處理個人私務。
        (四)其他足以破壞辦公紀律之行為。
二十八、各單位主管應實施走動式管理,以掌握所屬人員辦公情形。
玖、考核獎懲
二十九、編制內公務人員經查有違反差勤管理及辦公紀律之情節者,應確
        實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
        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及其他相關考核獎懲規定,予以適當懲處,並
        列入當事人平時考核紀錄,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三十、約聘(僱)及臨時人員經查有違反差勤管理及辦公紀律之情節者,
   除依規定簽請議處外,應列入年終考核紀錄,作為次年是否續聘(
   僱)之重要參據。
三十一、員工如有違反差勤相關規定,一經查獲絕不寬貸,相關主管人員
    應負起督導責任,並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連帶懲處。若有浮報差
    旅費及加班費者,移送政風室辦理。
拾、查勤制度
三十二、辦公時間內各級主管人員應加強所屬人員之管理,並由人事室指
    定人員會同單位主管不定期查勤,每月至少抽查 2  單位,並將
        查勤結果列入紀錄。
三十三、辦公時間內經查勤而無故不在勤者,查勤人員應即以書面通知當
        事人,按實際不在勤時數予以曠職登記。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
        通知到達之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
        人事室簽陳局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三十四、人事室定期將各單位「員工出勤異常報表」一份送各單位主管,
        一份陳局長核閱。
拾壹、其他事項
三十五、本注意事項未規範事項,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桃園市政
        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六、本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其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如另有規定
        ,經局長許可備查有案者,得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