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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資訊安全事件危機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60037240號書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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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本局於資訊安全事件(以
  下簡稱資安事件)發生時,能迅速依通報程序進行通報,並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降低事件可能帶來之衝擊與損害,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局於資安事件未發生時,應建置資訊安全系統及整體防護架構,增
  加防禦能力,以減少資安事件發生。
三、發現疑似資安事件,發現人員應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
  揮中心),由指揮中心研判是否為資安事件。
  若判定為非資安事件時,指揮中心應將結果回覆通報人,並協助處理
  問題。
  若判定為資安事件,應先研判本局資安事件分類與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資安事件等級之對應。
四、發現資安事件後,指揮中心應辨識資安事件之歸屬及採取必要措施,
  將問題徹底解決,並進行資安事件傷害控制,降低影響程度及範圍。
五、發現資安事件後,指揮中心得通知維護廠商進行修復,並持續追蹤。
六、於復原進度追蹤時期,受損單位應復原重建。
  為有效追蹤及檢討原因,指揮中心應審視有無環境漏洞。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