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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9: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輔導宗教團體健全財務制度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1060293594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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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府民政局立案之宗教團體實施
  會計制度,促進其財務健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宗教團體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作業及財務管理事宜應責由專人辦理。
三、宗教團體收入款項應於國內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
四、宗教團體應按下列作法辦理會計作業:
  (一)應置備下列簿冊據實填記:
     1、現金簿(如附件一)或日記簿(如附件二)。
     2、總分類簿(如附件三)。
     3、財物清冊(如附件四)。
  (二)前款各帳簿應編列頁碼並裝訂之,按其頁數順序使用,內頁不得
    撕毁。同一會計年度內之帳簿應連續記載。除已使用完畢外,不
    得更換新帳簿。
  (三)記帳錯誤時,應於錯誤處劃線註記後,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
    於旁,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以明責任。
  (四)帳簿應依下列會計科目分類填記:
     1、收入部分:
      (1)捐贈收入(如香油收入)。
      (2)利息收入。
      (3)租金收入。
      (4)處分資產收入。
      (5)接受機關或團體補助收入。
      (6)其他收入(如法會收入、點燈收入)。
     2、支出部分:
      (1)人事費用:薪資、獎金、加班費、離退職金、其他人事費
       。
      (2)行政費用:租金、修繕費、郵電費、水電瓦斯費、保險費
       、文具印刷費、差旅費、運費、稅捐、勞務費、雜項購置
       支出及其他行政費用。
      (3)捐辦公益慈善支出:慈善捐款、獎助學金及其他捐辦公益
       慈善支出。
      (4)祭典支出:節慶活動、法會及其他活動支出。
      (5)其他支出。
  (五)宗教團體應每年編造收支報告(格式如附件五)一式四份,由造
    報人員簽名蓋章並加蓋宗教團體圖記後,送宗教團體所在地區公
    所備查,區公所將備查結果副知本府。
五、宗教團體接受捐獻時,應以宗教團體名義開立收據。收據應註明宗教
  團體名稱、收據字號、捐款日期、金額,並加蓋宗教團體圖記及經收
  人印章,宗教團體應妥善留存收據存根聯。
六、本府得指定實施績優之宗教團體舉辦示範觀摩會,以宏績效。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